种族灭绝
蓄意灭绝一个民族 / 维基百科,自由的 encyclopedia
种族灭绝(英语:genocide)或群体灭绝,是指意图全部或部分消灭一个族群、国族、种族或宗教团体的行为。但法律学者对于种族灭绝中局部性的程度,仍存在争议。[1]该词最早由波兰籍犹太法律学者拉斐尔·莱姆金在1944年提出。其中“genos”来源于希腊语“génos”,意思为部落或家庭;后缀“-cide”来源于拉丁语“cidium”或法语“cide”,意思为杀害[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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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8年12月9日,联合国大会通过第260A号决议《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简称CPPCG条约。该条约于1951年1月12日生效,其中第二条对种族灭绝行为定义如下[3]:
蓄意全部或局部消灭某一国族、族群、种族或宗教团体,犯有下列行为之一者:
- 杀害该团体的成员。
- 致使该团体的成员在身体上或精神上遭受严重伤害。
- 故意使该团体处于某种生活状况下,以毁灭其全部或局部的生命。
- 强制施行办法,意图防止该团体内成员生育。
- 强迫转移该团体之儿童至另一团体。
“政治不稳定任务力量”组织估计,在1956年至2016年间,全世界共发生43起种族灭绝事件,造成约5000万人死亡。[4]联合国难民署估计,截至2008年还有5000万人因这类暴力事件而流离失所。[4]普遍认为“种族灭绝”是人类恶的缩影之一,因而这个词也表示一种价值判断。[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