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提款权(英语:Special Drawing Rights,缩写:SDRs)是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创设的一种储备资产和记账单位,IMF于1969年进行第一次国际货币基金协定修订时创立的用于进行国际支付的特殊手段。它的ISO 4217代码是“XDR”。它依据各国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中的份额进行分配,可以供成员国平衡国际收支。它是基金组织分配给会员国的一种使用资金的权利。
会员国发生国际收支逆差时,可用它向基金组织指定的其它会员国换取外汇,以偿付国际收支逆差或偿还基金组织贷款,还可与黄金、自由兑换货币一样充作国际储备。但由于其只是一种记帐单位,不是真正货币,使用时必须先换成其他货币,不能直接用于贸易或非贸易的支付。特别提款权定值是和一篮子货币挂钩,市值不是固定的。IMF成员国可以以特别提款权获得储备篮子中任何一种货币以满足国际收支需求的权利。
特征
特别提款权具有以下基本特征:
- 首先,特别提款权是成员国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特别提款权账户下享有的对其自有储备资产的提款权,它不同于成员国对IMF一般资源账户下享有的借贷性提款权。根据IMF的规定,参加国使用特别提款权除应符合《基金协定》要求的国际支付目的外,不受其他条件限制,其提款无须偿还,并且参加国对于其在基金组织特别提款权账户下分配拥有的特别提款权资产有权获得利息收益。
- 其次,特别提款权是由IMF根据国际清偿能力的需要而发行,并由成员国集体监督管理的一种国际储备资产。依据《基金协定》的规定,特别提款权应根据国际贸易的发展对国际储备资产的要求而每几年发行一次,该发行应以保持全球国际储备的稳定发展为目标;特别提款权的分配原则上以成员国在基金一般资源账户下的配额为基础,任何关于特别提款权分配或撤销某成员国特别提款权的决议均需得到特别提款部参加国85%加权投票的赞成,每一参加国不仅有权在通过特别分配决议时投票反对,而且可以在分配表决前通知基金其不参加分配。发展中国家通常认为,IMF目前对特别提款权的发行限制过于严格,难以满足国际储备手段增长的需求,且目前特别提款权在国际储备资产中所占的比例过低(占国际储备资产总值的4%);同时认为,IMF目前对特别提款权的分配办法不合理,其中对于发展中国家的利益考虑不够。
- 再次,特别提款权本质上是由IMF为弥补国际储备手段不足而创制的补充性国际储备工具,其基本作用在于充当成员国及基金之间的国际支付工具和货币定值单位,同时也可在成员国之间兑换为可自由使用的外汇。根据《基金协定》和基金组织决议的规定,特别提款权目前可用于以下用途:
- 参加国基于国际收支平衡或储备地位的需要,可申请基金组织在特别提款权账户下安排向其他参加国兑换为可自由使用的外汇;基金组织在收到申请后,可协调指定某些参加国(国际收支情势好、国际储备地位强)为承兑特别提款权的对象,并在规定期限内与申请国兑汇;申请国的此种兑汇没有比例限制,可将其持有的全部特别提款权兑为可自由使用的外汇。
- 某一参加国也可通过与其他参加国达成协议的方式,以特别提款权兑换为等值的其他通货(包括不可自由使用的外汇),而不必征得基金的批准,也不必遵循基金的相关规定与原则(包括有关兑汇“需要”的限制);但此类交易以不违反《基金协定》第22条规定的原则为准(改变国际储备结构)。
- 参加国可以申请将其在特别提款权账户下持有的特别提款权转入一般资源账户,以补足该参加国在一般资源账户下储备部分不足其配额25%所形成的债务,或者用于偿还其所欠基金的其他债务(如依《基金协定》第5条第6款所欠债务);基金特别提款权部收到该申请国的申请后,实际上须将该特别提款权向其他参加国兑换为所需的通货,并转入该申请国的一般资源账户,故此过程中,基金须征得相关兑汇国的同意。
- 依基金组织目前的决议,特别提款权按照可调整的比例,集合表示著五种可自由使用货币的币值(称为“特别提款权篮”),其币值具有相对的稳定性,可以作为货币定值单位。
- 根据《基金协定》第30条的规定,只要经IMF批准,特别提款权还可以用于基金成员国与非成员国之间的其他相关金融业务。从基金组织已有的决议和目前的实践来看,特别提款权已在成员国和非成员国之间被用于远期贸易付款、特定的贷款、国际金融结算、国际金融业务保证金、基金利息与红利支付、赠款等等。
- 最后,特别提款权作为一种较为稳定的国际储备资产,又是一种货币定值单位,IMF依《基金协定》的授权,可在任何时候改变特别提款权(SDR)的计价方法与原则。特别提款权在创立时曾与黄金直接挂钩,《基金协定》第二次修订后,曾与十六国货币挂钩;根据1980年基金执行理事会通过的第6631号决议和第6708号决议,特别提款权自1986年1月1日起将以国际出口贸易和服务贸易额最高的五个IMF成员国的货币组成特别提款权货币篮,以后每五年调整一次,该五国货币被定为可自由使用的货币。按照1986年1月1日当时生效的特别提款权货币篮,特别提款权集合表示著美元、德国马克、法国法郎、日元、英镑五国货币的价值,即特别提款权篮。
目前,美元、欧元、人民币、日元、英镑为特别提款权货币。其中,德国马克和法国法郎随着2002年欧盟发行欧元后,取代了原有的两国货币。2016年10月1日起,人民币被纳入特别提款权。
发行情况
2009年,作为向全球经济注入流动性的计划的一部分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股东国同意一次性创造大约2,500亿美元的SDR。但由于这部分SDR是按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参与国对的贡献比例进行分配的,大部分SDR资产最后成了发达国家的外汇储备。索罗斯曾在2009年联合国气候变化大会上建议将这部分SDR作为气候贷款贷给发展中国家。[4]截至2015年9月,IMF创建并分配给成员国的SDR约合2,800亿美元,而同期全球储备货币资产约有11.3万亿美元。
主要分配情况
各主要国家分配情况(截至2021年3月)显示如下:[5]
IMF成员国 | 配额(百万SDRs) | 配额(所占百分比) |
---|---|---|
美国 | 82,994.2 | 17.44 |
日本 | 30,820.5 | 6.48 |
中国 | 30,482.9 | 6.41 |
德国 | 26,634.4 | 5.60 |
英国 | 20,155.1 | 4.24 |
法国 | 20,155.1 | 4.24 |
意大利 | 15,070.0 | 3.17 |
印度 | 13,114.4 | 2.76 |
俄罗斯 | 12,903.7 | 2.71 |
巴西 | 11,042.0 | 2.32 |
加拿大 | 11,023.9 | 2.32 |
沙特阿拉伯 | 9,992.6 | 2.10 |
西班牙 | 9,535.5 | 2.00 |
墨西哥 | 8,912.7 | 1.87 |
荷兰 | 8,736.5 | 1.84 |
韩国 | 8,582.7 | 1.80 |
澳大利亚 | 6,572.4 | 1.38 |
比利时 | 6,410.7 | 1.35 |
瑞士 | 5,771.1 | 1.21 |
委内瑞拉 | 3,722.7 | 0.78 |
其余168国 | 133175.2 | 27.98 |
价值
特别提款权是以“一篮子货币”定值。除非执行董事会另有决定,根据IMF于1980年12月17日的决定,自1986年1月1日起,特别提款权的组成和“加权”比例每五年调整一次。2016年-2022年间,一份特别提款权(1SDR)=0.58252美元+0.38671欧元+1.0174人民币+11.900日元+0.085946英镑(按照2018年汇率,总价值约1.4美元)。当有成员国使用其特别提款权时,该国可以将自身的特别提款权兑换成为这五种货币中的某一种。
2022年5月11日,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执董会宣布将人民币权重由10.92%上调至12.28%,将美元权重由41.73%上调至43.38%,同时将欧元、日元和英镑权重分别由30.93%、8.33%和8.09%下调至29.31%、7.59%和7.44%[6]。
黄金(XAU) | ||||||||||||||||
---|---|---|---|---|---|---|---|---|---|---|---|---|---|---|---|---|
1969–1971 | 1/35 (100%) | |||||||||||||||
美元 | ||||||||||||||||
1971–1974 | 1.0 (100%) | |||||||||||||||
美元 | 德国马克 | 英镑 | 法国法郎 | 意大利里拉 | 日元 | 加拿大元 | 荷兰盾 | 比利时法郎 | 沙特里亚尔 | 西班牙比塞塔 | 澳大利亚元 | 瑞典克朗 | 伊朗里亚尔 | 挪威克朗 | 奥地利先令 | |
1974–1980 | 0.4 (32.6%) | 0.32 (10.2%) | 0.05 (9.7%) | 0.42 (7.1%) | 52.0 (6.6%) | 21.0 (6.0%) | 0.07 (5.9%) | 0.14 (4.3%) | 1.6 (3.5%) | 0.13 (3.0%) | 1.5 (2.1%) | 0.017 (2.1%) | 0.11 (2.1%) | 1.7 (2.0%) | 0.1 (1.5%) | 0.28 (1.3%) |
美元 | 德国马克 | 法国法郎 | 日元 | 英镑 | ||||||||||||
1981–1985 | 0.54(42%) | 0.46(19%) | 0.74(13%) | 34.0(13%) | 0.071(13%) | |||||||||||
1986–1990 | 0.452(42%) | 0.527(19%) | 1.02(12%) | 33.4(15%) | 0.0893(12%) | |||||||||||
1991–1995 | 0.572(40%) | 0.453(21%) | 0.8(11%) | 31.8(17%) | 0.0812(11%) | |||||||||||
1996–1998 | 0.582 (39%) | 0.446(21%) | 0.813(11%) | 27.2(18%) | 0.105(11%) | |||||||||||
美元 | 欧元 | 日元 | 英镑 | |||||||||||||
1999–2000 | 0.582(39%) | 0.3519(32%) | 27.2(18%) | 0.105(11%) | ||||||||||||
2001–2005 | 0.577(45%) | 0.426(31%) | 21.0(14%) | 0.0984(11%) | ||||||||||||
2006–2010 | 0.632(44%) | 0.41(34%) | 18.4(11%) | 0.0903(11%) | ||||||||||||
2011–2015 | 0.66(41.9%) | 0.423(37.4%) | 12.1(9.4%) | 0.111(11.3%) | ||||||||||||
美元 | 欧元 | 人民币 | 日元 | 英镑 | ||||||||||||
2016–2022 | 0.58252 (41.73%) | 0.38671 (30.93%) | 1.0174 (10.92%) | 11.900 (8.33%) | 0.085946 (8.09%) | |||||||||||
2022–2027 | 0.57813 (43.38%) | 0.37379 (29.31%) | 1.0993 (12.28%) | 13.452 (7.59%) | 0.080870 (7.44%) |
应用
包括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联合国商品共同基金(Common Fund for Commodities),国际清算银行,国际农业发展基金会(International Fund for Agricultural Development)在内的多家国际金融机构使用特别提取权作为记账单位或者记账单位之一。
亚洲开发银行,东非发展银行(East African Development Bank),阿拉伯货币基金会(Arab Monetary Fund),非洲开发银行,伊斯兰开发银行等区域性金融机构使用特别提取权作为记账单位或者记账单位之一。
还有许多组织使用特别提款权而不是特定的某国货币来作为记账单位(或记账单位之一)。如:万国邮联[14], 日本贸易振兴机构(Japan External Trade Organization),西非国家经济共同体,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等。
一些金融产品亦实用特别提款权进行定价,如SDR计价债券[15]等。
一些国际协定和国家间税收协定使用特别提款权作为货币单位或货币单位之一,如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公约(Convention on Limitation of Liability for Maritime Claims),蒙特利尔议定书等。
尽管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不建议将特别提款权作为货币锚定的对象,在实践中,叙利亚等国将其货币与特别提款权挂钩。
参见
注释
参考文献
外部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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