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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行政權免除罪犯全部或部分的服刑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特赦指以行政权免除罪犯全部或部分的刑罚,通常由国家元首行使。宋代以前中国即存在特赦,[1]有所谓“八议”之同罪异罚之说。学者认为特赦权的开始始于19世纪的英国君主,在司法独立以及国会扩权的时代,是少数专属于君主的特权之一。[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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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不同的国家里,不同的人或组织有下达特赦令的权利,比如国家元首或者议会。在不同国家里对特赦令的定义和理解也各不相同。比如有些国家中(如德国),对个人和对一群人的特赦令有不同的称呼和定义。在有些国家里,特赦令虽然免除被特赦的人的服刑期或服刑的重度,但它并不表示该人已经无罪了。在另一些国家中,特赦令也免除被特赦者的罪行。减刑及其他从宽处分(clemency)的作为,与特赦相关;另外特赦与宽恕的概念也相关,英语中指称“赦免”的Pardon一词,和指称“原谅”的forgiveness被一些字典给列为同义词。[4]
某些情况下,法官也会替被告求情,建议国家元首对被告施以特赦。例如,2020年,台湾发生79岁陈姓老父闷死照顾50年脑麻病女的刑案。本案经台北地方法院合议庭审理后,认定陈姓被告之行为成立《中华民国刑法》第271条第1项所定之杀人罪及《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条第2款所称家庭暴力罪。同时,法院认为被告虽可依自首减刑之规定,使杀人罪原定10年刑期减轻至5年,但虑及本案具体细节及行为背景,若科处5年有期徒刑,仍有责罚过重之虞,因此依《中华民国刑法》第59条规定,认本案情节显可悯恕,再予减刑,改判有期徒刑2年6月。合议庭并于判决书中吁请时任总统蔡英文考虑发布特赦令。[5][6][7]
颁布特赦令的原因一般有以下几种:
依联邦宪法第42条,统治者有特赦之权,可以免除、减刑或缓刑。有统治者的州属,特赦权属于该州统治者;没有统治者的州属和联邦直辖区,特赦权属于国家元首。
特赦局由统治者或国家元首主持,一般由5名成员组成,任期3年。在统治者的许可下,得连任,其成员有:
特赦局收到特赦申请后,由总检察长在会议上提出,由统治者考虑成员意见后做出决定。由于特赦是联邦宪法赋予统治者的权力,其结果不能被挑战,但也因为特赦局没有上诉程序的明文规定,囚犯不满意特赦结果是有权上诉的。[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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