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赦
以行政權免除罪犯全部或部分的服刑 / 维基百科,自由的 encyclopedia
特赦指以行政权免除罪犯全部或部分的刑罚,通常由国家元首行使。宋代以前中国即存在特赦,[1]有所谓“八议”之同罪异罚之说。学者认为特赦权的开始始于19世纪的英国君主,在司法独立以及国会扩权的时代,是少数专属于君主的特权之一。[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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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不同的国家里,不同的人或组织有下达特赦令的权利,比如国家元首或者议会。在不同国家里对特赦令的定义和理解也各不相同。比如有些国家中(如德国),对个人和对一群人的特赦令有不同的称呼和定义。在有些国家里,特赦令虽然免除被特赦的人的服刑期或服刑的重度,但它并不表示该人已经无罪了。在另一些国家中,特赦令也免除被特赦者的罪行。减刑及其他从宽处分(clemency)的作为,与特赦相关;另外特赦与宽恕的概念也相关,英语中指称“赦免”的Pardon一词,和指称“原谅”的forgiveness被一些字典给列为同义词。[4]
某些情况下法官也会寻求国家元首的特赦,例如2020年在台湾发生老父闷死照顾50年病女的刑案,被依杀人罪判处法律所允许最低刑度,二年六月的徒刑,法官于判决书中建议总统考虑发布特赦令。[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