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人民检察院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甘肃省的检察机关,最早成立于1950年9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检徽 | |
主要领导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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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长 | 沈涧 二级大检察官 |
副检察长 | 丁霞敏 |
机构概况 | |
业务上级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
组织上级机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机构类型 | 甘肃省法律监督机关 |
行政级别 | 副省级 |
授权法源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
组织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 |
上级中共组织 | 中国共产党甘肃省委员会 |
本级中共组织 | 中国共产党甘肃省人民检察院党组 |
联络方式 | |
总部 | |
实际地址 |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雁南路1号 |
电话号码 | +86 (0)931 2369000 |
对外官网 | 甘肃省人民检察院 |
机构沿革 | |
前身 | 甘肃省人民检察署 |
历史沿革
1950年5月,甘肃省人民政府指令省公安厅、省人民法院共同筹建甘肃省人民检察署。时任公安厅长李甫山兼任检察长,焦胜桐任副检察长。同年9月15日,《甘肃日报》通告正式成立甘肃省人民检察署,办公地址设在兰州市民国路170号(甘肃省人民法院里院)。下设办公室、第一处、第二处。
根据《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1954年12月4日的通知,1955年1月3日,甘肃省人民检察署改称甘肃省人民检察院,原检察委员会议改为检察委员会。设置办公室、一般监督处(一处)、侦查处(二处)、侦查监督处(三处)、审判监督处(四处)和人事处。
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时,甘肃省共有94个检察院和1个劳改检察组,710名检察干部。同年12月,所有检察机关一并撤销。1978年3月,第五届全国人大通过的《宪法》第二章第四十三条,规定重新设置人民检察院。1979年7月25日,甘肃省革命委员会决定恢复人民检察院。经过3个月的筹备,11月6日正式开始办公,地址设在兰州市庆阳路36号省公安厅院内。内设刑事检察处(一处)、法纪检察处(二处)、监所检察处(三处)、经济检察处(四处)、办公室。1981年,增设研究室和第五处(信访处,1985年改称控告申诉检察处)[1]。
历任领导
- 历任检察长
参考文献
外部链接
参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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