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命权
维基百科,自由的 encyclopedia
生命权(英语:Right to life)指的是活到终享天年、寿终正寝那一刻的权利,尤其指的是免于被包括政府在内的他人杀害的权利,不分性别、年龄、族群或其他因素,生命权在多数状况下,都是世界上所有人生来不可分割的权利。关于生命权的争议主要在道德层面,包括堕胎、死刑、警察合法杀人的限制和安乐死等。
此条目需要扩充。 (2017年3月31日) |
生命权记于美国独立宣言“生命权、自由权、追求幸福权”,也记于世界人权宣言第三条“人人有权享有生命、自由和人身安全。”无端剥夺人的生命,或者肆意对人施加恐吓、虐待和折磨,就是用一种非人权的待人方式。任由这种情况发生,个人权利就无从谈起,虽说如此,但尽管在法律上,死人不像活人一样,享有投票或婚姻等权利,但一些法律制度,其目的是为了保护死人的权利,因此死人也有人权,不能认为死人没有人权。[1]
一般各国的刑法都将侵害他人生命权的罪行量刑最重。在堕胎的问题上,绝大部分的国家均有容许合法堕胎的法律,并被普遍认为这属于女性的人权和公民权利,即使存在堕胎权的道德争论,但现时普遍人们均认为女性在一定程度上法律许可下应有合法堕胎的权利,而国际上对是否容许死刑和安乐死的法律问题存在争议。天主教会的教义基于对人的生命权的捍卫,均反对堕胎、死刑和安乐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