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当理由维基百科,自由的 encyclopedia 相当理由(probable cause)在美国的刑事程序法中指的是警察有权拘捕、作出个人或财产的搜查,或是可以取得搜查令(search warrant)的标准。也经常指的是大陪审团(grand jury)相信被告有罪的一种标准。此字的涵义可从美国宪法第四修正案条文观之: 任何人的人身、住宅、文件和财产不受无理搜查和查封,没有相当理由,不得签发令状,令状必须具体描述清楚要搜查的地点、需要搜查和查封的具体文件和物品,以及具体描述清楚要逮捕的人。
相当理由(probable cause)在美国的刑事程序法中指的是警察有权拘捕、作出个人或财产的搜查,或是可以取得搜查令(search warrant)的标准。也经常指的是大陪审团(grand jury)相信被告有罪的一种标准。此字的涵义可从美国宪法第四修正案条文观之: 任何人的人身、住宅、文件和财产不受无理搜查和查封,没有相当理由,不得签发令状,令状必须具体描述清楚要搜查的地点、需要搜查和查封的具体文件和物品,以及具体描述清楚要逮捕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