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蒙面规例
香港禁蒙面法 / 维基百科,自由的 encyclopedia
《禁止蒙面规例》(英语:Prohibition on Face Covering Regulation)(又称《禁蒙面法》、《反蒙面法》或《反幪面法》),是香港一条于2019年10月4日根据《紧急情况规例条例》所订立的附属法例。香港政府认为规例禁止市民在集会及游行时使用物品遮掩面部,及提供法理依据让警务人员遮掩面部,希望借此对集会或游行人士形成阻吓力,减少暴力行为和为执法者收集证据,以及协助警务人员执行职务时可隐藏身份。[2][3]
禁止蒙面规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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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 | |
引称 | 第241K章 |
制定机关 | 香港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 |
制定日期 | 2019年10月4日 |
生效日期 | 2019年10月5日 |
相关法例 | |
紧急情况规例条例 | |
简要 | |
禁止《公安条例》所规范的公众集会及游行,以及非法集结、未经批准集结和暴动中使用蒙面物品。[1] | |
现状:部分生效 |
早在2016年,葛珮帆曾在立法会讨论旺角骚乱的会议上提出订立《禁蒙面法》,但后来在朝野的质疑下不了了之。及后在2019年的反对逃犯条例修订草案运动期间,抗争手法转趋激烈,全香港的示威活动均具破坏性。政府认为示威者因遮掩面部才会恃无忌惮作出违法行为,期望透过阻止市民在集会中蒙面恢复法律应有的阻吓作用。因此,时任香港行政长官林郑月娥在2019年10月4日以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形式引用《紧急情况规例条例》绕过立法会订立《禁蒙面法》。法例在订立后随即成为反修例运动抗争者的新反抗目标,破坏性的示威活动反而愈演愈激烈。
《禁蒙面法》的订立成为了自1997年香港主权移交以来首次动用《紧急法》的事件。订立法例在社会上引起广泛争议,在多个层面都引起激烈争论,包括是否适合使用《紧急法》、规例是否的有效达到目的、可能做成的负面影响,以至规例的合宪性。民主及本土阵营共25位立法会议员及前议员就法例向高等法院提出司法复核,并在2019年11月18日胜诉。法院裁定《紧急情况规例条例》及《禁止蒙面规例》的条文违反《香港基本法》,而律政司及警务处亦即时暂停按有关法例作出非法拘捕及起诉。
特区政府随后提出上诉,聆讯于2020年1月9日至10日进行,并于2020年4月9日作出裁决[4]。在2019冠状病毒疾病疫情威胁下,民主及本土阵营要求特区政府搁置上诉。公民党立法会议员郭荣铿批评政府妄顾市民健康,指出《禁止蒙面规例》会影响防疫。特区政府仍然坚持上诉,表示条例中医学或健康理由使用蒙面物品是可以豁免。
高等法院上诉庭于2020年4月9日颁布判词,裁定律政司上诉部得直,裁定以《紧急法》实施《禁止蒙面规例》没有违宪,惟只在“非法集结”及“未经批准集结”的情况下生效。[5][6][7]
但律政司及泛民主派都不服上诉庭的判决,并已分别入禀上诉庭申请终审上诉许可并获批准[8]。2020年12月21日,香港终审法院裁定民主派就《紧急情况规例条例》及《禁止蒙面规例》司法复核败诉,政府终极上诉得直[9]。但由于政府一方没有就《禁止蒙面规例》第5条,即“警务人员有权要求身处公众地方人士除去蒙面物品”违宪的裁决上诉,因此该条维持失效[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