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政主义
使國家權力約束在憲法規定的正常框架軌道內運作 / 维基百科,自由的 encyclopedia
宪政主义(英语:Constitutionalism),又称立宪主义、宪法主义、宪政,是主张国家权力来自宪法并受其约束之政治思想、规定公民权利的学说或理念,也是目前部分民主国家的现状[注 1]。该理念要求所有政府权力之行使都纳入宪法的轨道,并受宪法的制约,使政治运作进入法律化理想状态。宪政主义强调法治之必要性,认为包括政府在内的一切社会机构和个人都不能凌驾于宪法和法律之上[1][2]。
宪政是代议民主的基础和保障,亦为对民主政治的制衡,虽然传统上宪政本身并不直接涉及到政府是否以民主选举产生,但现代宪政理论往往与民主概念密不可分。在宪政国家里,政府和公民的行为均有边界、不得互相僭越,政府所代表的行为域是公部门,相对而言,公民的行为域称作公民社会。其中,宪政的根本作用在于防止政府(包括民主政府)权力滥用(即有限政府),并维护公民普遍的自由和权利。
世界范围内,宪政体制施行之成例,包括美国的三权分立民主共和制以及英国的君主立宪制[3][4][5][6][7]。1980年代,蒋经国等人领导的政治改革使得中华民国五权分立民主共和制在台湾得以确立,而同时期时任中国政府中邓小平等人所推动的政治体制改革,在初期成功确立《八二宪法》后,后期改革因六四事件爆发而失败[8][9][10][11][12][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