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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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设立的专门委员会,任期自1988年3月至1993年3月。
1982年公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七十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设立民族委员会、法律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外事委员会、华侨委员会和其他需要设立的专门委员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各专门委员会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1]。”
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设立7个专门委员会:民族委员会、法律委员会、内务司法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外事委员会、华侨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