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1998-2003年间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最高权力机关和立法机构 / 维基百科,自由的 encyclopedia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简称第九届全国人大),任期由1998年3月至2003年3月,共召开过五次会议。本届人大的任务被确定为是“初步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1][2]。
Quick Facts 1998年3月 – 2003年3月, 主席团常务主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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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5年拍摄的人民大会堂全景 | |
1998年3月 – 2003年3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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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团常务主席 | 李鹏、胡锦涛、田纪云、帕巴拉·格列朗杰、王光英、程思远、布赫、铁木尔·达瓦买提、吴阶平 |
常委会委员长 | 李鹏 |
常委会秘书长 | 何椿霖 |
组成人员 | 全国人大代表:2979名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155名 |
历次会议 | |
第一次会议:1998年3月5日 – 3月19日 第二次会议:1999年3月5日 – 3月16日 第三次会议:2000年3月5日 – 3月15日 第四次会议:2001年3月5日 – 3月15日 第五次会议:2002年3月5日 – 3月15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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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届全国人大共有代表2,979人,九届全国人大增加了重庆市和香港特别行政区2个代表团,故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分为34个代表团。九届全国人大设有财经、民族、法律、内务、教育文化卫生科学、外事、华侨、环境与资源保护和农业与农村9个专门委员会。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共有委员155人,委员长李鹏[3]。
五年间,九届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共通过法律、法律解释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议决定共113件,其中包括备受关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并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进行部分修正。九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还做出了8件法律解释,其中包括一件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法律解释。九届人大还共收到代表提案1,194件,为历史之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