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单
维基媒体列表条目 / 维基百科,自由的 encyclopedia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35个选举单位[注 1]选举产生,任期起止时间为2023年3月至2028年3月。
根据2022年4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的《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分配方案》,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总数不超过3000人,并根据最新户籍人口及常住人口数量进行分配,即北京市40名,天津市31名,河北省116名,山西省60名,内蒙古自治区53名,辽宁省86名,吉林省53名,黑龙江省76名,上海市48名,江苏省133名,浙江省89名,安徽省103名,福建省66名,江西省76名,山东省159名,河南省160名,湖北省103名,湖南省109名,广东省160名,广西壮族自治区87名,海南省22名,重庆市55名,四川省136名,贵州省69名,云南省87名,西藏自治区20名,陕西省65名,甘肃省48名,青海省20名,宁夏回族自治区20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56名,香港特别行政区36名,澳门特别行政区12名,台湾省暂时选举13名,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278名,其余255名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另行分配[1]。
2022年12月中旬至2023年1月,全国35个选举单位共选举产生了2980名第十四届全国人大代表。2023年2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了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关于第十四届全国人大代表的代表资格的审查报告,确认2977名代表的资格有效[2];3人因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代表的基本条件,依法不确认其代表资格。在选出的代表中,少数民族代表442名,占代表总数的14.85%,全国55个少数民族都有本民族的代表;归侨代表42名;连任代表797名,占代表总数的26.77%。与上届相比,妇女代表790名,占代表总数的26.54%,提高了1.64个百分点;一线工人、农民代表497名(其中有56名农民工代表),占代表总数的16.69%,提高了0.99个百分点;专业技术人员代表634名,占代表总数的21.30%,提高了0.73个百分点;党政领导干部代表969名,占代表总数的32.55%,降低了1.38个百分点[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