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 (中华民国)
中華民國一級行政區域 / 维基百科,自由的 encyclopedia
省是中华民国的第一级行政区划,与直辖市平级,目前设有台湾省、福建省。依照现行制度,省不实行地方自治,仅负监督下辖各县市自治之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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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建国之初继承大清帝国省制,设22省,后增至35省。在中华民国大陆时期,省是最主要的一级行政区,从原先主要设置于汉地到推广至除蒙古及西藏外全国区域。1940年代末,中华民国政府在第二次国共内战中失利,失去中国大陆的统治权,导致省的有效设置数量锐减。1955年大陈岛撤退后,有效统治区域仅余2省迄今,分别为管辖台湾及澎湖群岛的台湾省,以及管辖金门、乌坵与马祖列岛的福建省。中华民国政府迁台后又于台湾本岛划设数个直辖市,使台湾省的辖域减少。中华民国政府迁台之后,因台湾省政府职权与中央政府高度重叠,加上耶尔辛效应等因素的考量,中华民国政府在1997年修宪后实施省虚级化,移除省的地方自治功能,停办省长及省议员选举,改为设置省主席与省咨议员,为行政院的派出机关。2018年,进一步将省级机关“去任务化”,透过不编列预算以及移拨业务而实质停止运作,此后仅依照宪法增修条文保留名义上的省政府主席、省咨议会咨议长职衔及省政府、省咨议会组织名,其行政业务已完全移交中央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