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护国家安全法 (澳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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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护国家安全法》(葡萄牙语:Lei relativa à defesa da segurança do Estado,简称国安法、通称廿三条)是澳门立法会就《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二十三条有关澳门特别行政区境内就国家安全,即叛国罪、分裂国家行为、煽动叛乱罪、颠覆国家罪及窃取国家机密等多项条文作出立法指引的宪法条文。
此条目需要更新,原因:大幅修改本法的法案已经签署并公布为法律。。 (2023年5月29日) |
Quick Facts 澳门特别行政区第2/2009号法律, 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 ...
澳门特别行政区第2/2009号法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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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 | |
维护国家安全法 | |
地域范围 | 澳门 |
制定机关 | 澳门立法会 |
通过日期 | 2009年2月25日 (2009-02-25) |
签署日期 | 2009年2月26日 (2009-02-26) |
签署人 | 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何厚铧 |
施行日期 | 2009年3月3日 (2009-03-03) |
立法历史 | |
法案公布日期 | 2008年12月19日 (2008-12-19) |
委员会报告 | 第二常设委员会第1/III/2009号意见书 |
协商通过日期 | 2009年2月17日 (2009-02-17) |
修订 | |
第8/2023号法律《修改第2/2009号法律<维护国家安全法>》 | |
现状:获修订 |
Close
澳门特区政府最初打算于2003年立法,但受香港影响而延期。2008年10月22日,澳门行政长官何厚铧介绍特区政府开展《维护国家安全法》的立法工作。[1]2009年1月5日下午,澳门立法会以25票赞成﹑2票反对和1票弃权,一般性通过《维护国家安全法》,2月25日获细则性通过。经行政长官签署,刊宪后翌日(即2009年3月3日)生效。[2]澳门国安法生效以来,目前未曾动用。[3]
另外澳门特别行政区在2018年9月3日设立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为协助行政长官就澳门特区维护国家安全事务进行决策并负责执行统筹工作的机关。委员会由行政长官担任主席,保安司司长担任副主席,其他委员包括:行政法务司司长、警察总局局长、行政长官办公室主任、保安司司长办公室主任、法务局局长、司法警察局局长,以及行政长官办公室及保安司司长办公室各一名顾问。委员会现固定每年举行两次平常会议。[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