紧急情况规例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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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急情况规例条例》(英语:Emergency Regulations Ordinance),俗称《紧急法》,是香港法例第241章,1922年时由殖民地政府因应海员大罢工事件订立,并于1997年过渡到特区政府继续适用。现行条文授权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在其认为属紧急或危害公安的情况时(或议会休会时),订立任何他认为合乎公众利益的规例,毋须先经过立法机关审议[注 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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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急情况规例条例 Emergency Regulations Ordinance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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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立法局 | |
本条例旨在授予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在紧急或危害公安的情况时订立规例的权力[1]。 | |
引称 | 第241章 |
制定机关 | 香港立法局 |
制定日期 | 1922年2月28日 (1922-02-28) |
立法历史 | |
法案名称 | 1922年罢工立法法案[2] |
呈交者 | 律政司金培源 |
首读 | 1922年2月28日 (1922-02-28) |
二读 | 1922年2月28日 (1922-02-28) |
三读 | 1922年2月28日 (1922-02-28) |
修订 | |
1924、1925、1949、1964、1993、1997、1999、2018 | |
现状:已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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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急法》前身可追溯到1844年港府立法机关通过,又被伦敦政府废除的《戒严法》,订立《紧急法》以来,港府或用以处理大型社会运动,如1925年省港大罢工,1931年湾仔反日骚动,1956年双十暴动和1967年六七暴动等;或其他紧急情况,如1929年旱灾,1932年霍乱流行,1950年硬币短缺和1973年石油危机等。香港回归后,特区政府首次在2019年反对逃犯条例修订草案运动期间使用《紧急法》,引起公众关注该条例的合法性。
2019年11月18日,香港高等法院原讼法庭裁定《紧急情况规例条例》在“危害公安”的情况下使用是不符合《基本法》的规定[5][6],但在翌年4月9日上诉法庭推翻判决,裁定在部分情况下合宪,并指出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有权在任何危害公安的情况下,进行紧急立法[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