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宪法第二十四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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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利坚合众国宪法》第二十四修正案(英语:Twenty-fourth Amendment to the United States Constitution)简称“第二十四修正案”(Amendment XXIV),禁止美国国会或任何一州根据公民纳税与否来限制其选举权。修正案由国会于1962年8月27日提出,1964年1月23日获得了足够数量州的批准而生效。
美国宪法第二十四修正案的出现,主要是针对南方各州的人头税。重建时期结束后,南方各州为了避免获得解放的黑人男性投票,制订了相应的人头税法律,规定未缴清人头税的公民无投票权。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也在1937年的布里德洛夫诉苏特里斯案(英语:Breedlove v. Suttles)302(英语:List of United States Supreme Court cases, volume 302) U.S. 277 (1937)中判决,各州要求缴纳人头税方可参加州选举的法律并不违宪。等到修正案通过时,仍然有5个州保有人头税:弗吉尼亚州、阿拉巴马州、德克萨斯州、阿肯色州和密西西比州。修正案明确规定,无论是在联邦还是其他选举中,都不得因人头税问题而限制公民投票权;不过,并未明确规定人头税违宪。事实上,一直到1966年的哈伯诉弗吉尼亚州选举委员会案(英语:Harper v. Virginia State Board of Elections)383(英语:List of United States Supreme Court cases, volume 383) U.S. 663 (1966)中,联邦最高法院才以6比3的投票结果裁决,州选举人头权违反了美国宪法第十四修正案中的平等保护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