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权利法案
美國憲法第一至第十修正案的統稱 / 维基百科,自由的 encyclopedia
美国权利法案(英语:United States Bill of Rights)是美国宪法前十条修正案的统称。这些修正案的提出,是为了缓解那些反对批准宪法的反联邦党人(英语:Anti-Federalists)的担忧,其中保障了多项个人自由,限制了政府的司法和其他方面权力,并将一些权力保留给各州和公众。起初这些修正案仅针对联邦政府有效,不过在第十四条修正案通过后,美国最高法院通过一系列统称合并原则的进程,将权利法案中的大部分条款应用到了各州。
美国权利法案 United States Bill of Rights | |
---|---|
美国权利法案 | |
创建日期 | 1789年9月25日 |
批准日期 | 1791年12月15日 |
保管地 | 国家档案和记录管理局 |
作者 | 詹姆斯·麦迪逊 |
目的 | 对涉及个人权利的政府行为设限 |
这些修正案由詹姆斯·麦迪逊在第一届美国国会上作为一系列立法细则提出,先由美国众议院于1789年8月21日通过,再于1789年9月25日通过国会两院联合决议案正式提出,1791年12月15日获得了足够数量州的批准,正式成为宪法的一部分并生效。
国会一共提出了十二条修正案,但这次通过的只有其中十条。余下两条中,其一于203年后获得足够数量的州批准,成为第二十七条修正案;另一条从程序上来说仍在等待各州批准。
权利法案列举了宪法正文中没有明确表明的自由和权利,如宗教自由、言论自由、新闻自由、集会自由、保留和携带武器的权利,不受无理搜查和扣押的权利,个人财物搜查和扣押必须有合理颁发的搜查令和扣押状的权利,只有大陪审团才能对任何人发出死刑或其它“不名誉罪行”的起诉书,保证由公正陪审团予以迅速而公开的审判,禁止双重审判(英语:double jeopardy)等。此外,权利法案还规定宪法中未明确授予联邦政府、也未禁止各州行使的权力,保留给各州或人民行使。这些条款受到了乔治·梅森1776年的弗吉尼亚权利法案、英国的1689年权利法令和诸如1215年大宪章在内之英国早期政治文献的影响。
权利法案诞生后的150年内,几乎没有对美国司法构成什么影响,但在进入20世纪后情况有所改观,成为许多联邦最高法院重要判决的基石。文件最初有14份副本,其中一份长期存放在华盛顿哥伦比亚特区的国家档案和记录管理局向公众展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