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死刑制度
美利坚合众国的死刑制度 / 维基百科,自由的 encyclopedia
美国目前有31个州和美属萨摩亚、联邦政府及军队有死刑法律,其余的州、海外领地(关岛,北马里亚纳群岛,波多黎各,美属维尔京群岛)和首都华盛顿哥伦比亚特区以及无常住人口的美国本土外小岛屿没有死刑。[1]在这些没有死刑的地区,绝大多数的最高刑罚是“终身监禁、不得假释”。另外,美国对于死刑是分开审理的(各州规定不一)——也就是说,如果控方希望被告被判死刑,必须事先提出,且只能在死刑与非死刑之间抉择(不能审理过程中改判有期徒刑)。再加上,在美国罪犯有权利选择陪审团制度,而陪审团制度又要求100%通过,因此流审率极高:除了罪恶滔天的罪犯(比如连环杀手、恐怖分子)以外,难以判处死刑。就算能够判处死刑,又因为美国的审判周期极长,一般拖延至十几年乃至数十年才被执行死刑都是正常范畴;而且州和联邦两方的上诉程序每多旷日持久、且费用不菲,以致超过执行终身监禁的成本两三倍。美国与日本、台湾、新加坡是四个有死刑的发达国家之一,也是唯一一个定期执行死刑的西方国家[2][3][4][5][6]。美国还是开发注射死刑及电椅的国家。
自1988年美国政府恢复死刑以来,至2020年前只有三次联邦处决。2020年6月15日,美国司法部长威廉·巴尔宣布美国将恢复执行死刑,并下令联邦监狱局负责执行。4名涉嫌多起谋杀,包括杀害、强奸儿童的罪犯将分别于7月、8月被处以极刑。2020年7月14日,切维·科荷(英语:Chevie Kehoe)被执行死刑,这是美国时隔17年再度在联邦司法系统执行死刑[7][8]。截至2020年12月11日,联邦政府在2020年共处决10名死刑犯(英语:List of people executed by the United States federal govern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