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诉黄金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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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众国诉黄金德案[1](英语:United States v. Wong Kim Ark)169 U.S. 649 (1898),是一起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判决所有美国境内出生者都是美国公民的里程碑式案例。判决在解读美利坚合众国宪法第十四条修正案的公民权条款上建立了重要的判决先例。
合众国诉黄金德案 United States v. Wong Kim Ark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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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论:1897年3月5日、3月8日 判决:1898年3月28日 | |
案件全名 | United States v. Wong Kim Ark |
引注案号 | 169 U.S. 649 18 S.Ct. 456; 42 L.Ed. 890 |
既往案件 | 从美国加利福尼亚北区联邦地区法院上诉:71 F. 382 |
法庭判决 | |
根据宪法第十四条修正案的公民权条款,凡在美国出生的儿童即成为美国公民 | |
最高法院法官 | |
法庭意见 | |
多数意见 | 霍里斯·格雷(英语:Horace Gray) 联名:大卫·乔什亚·布鲁尔(英语:David Josiah Brewer)、亨瑞·比林斯·布朗(英语:Henry Billings Brown)、小乔治·席拉斯(英语:George Shiras, Jr.)、爱德华·道格拉斯·怀特、鲁弗斯·威勒·派克汉姆(英语:Rufus Wheeler Peckham) |
不同意见 | 梅尔维尔·富勒 联名:约翰·马歇尔·哈伦 |
约瑟夫·麦肯纳(英语:Joseph McKenna)没有参与该案件。 | |
适用法条 | |
美利坚合众国宪法第十四条修正案 |
黄金德大约于1873年出生于旧金山,他的父母都是华人。一次出国旅行归来时,移民局根据1882年5月6日通过的《排华法案》拒绝他入境。黄金德为此将政府告上法庭,挑战政府拒绝承认其公民身份的做法。联邦最高法院在判决中支持了他的意见,认定根据第十四条修正案,每一位在美国出生的人都是美国公民,即使他父母是外国人亦不例外,并且这样的特权即使有联邦国会通过的法律也不能剥夺。
此案件特别突出了对公民公款中一个短语准确含义理解的分歧,即一个在美国出生的人是否符合“并受其管辖”的要求从而获得公民权。最高法院的多数意见总结认为这一短语的意思是受到美国法律的管辖。在这一基础上,第十四条修正案将被解读为赋予几乎任何在美国领土出生的人美国公民身份(即属地主义原则)。而法院对此持不同意见的两位法官则认为“并受其管辖”应该是从政治上效忠于美国,即根据血统主义(即属人主义)原则,新生儿的国籍将根据其父母的国籍来认定[2]。
研究人员在2007年的一篇对黄金德案后相关判决的法律分析文章中认为,以属地主义原则赋予公民权的概念“从来没有被最高法院严肃地质疑过,并且也由下级法院作为教条所接受”[3]:80。2010年的一篇针对公民权条款历史的评论文章指出,黄金德案判决使公民权条款“适用于在美国领土上出生的外国人士后代”,并指出最高法院“自‘非法移民’一词出现以来还从未重新审视过这一判决”[4]:332。
不过自1990年代起,长期存在的非法移民后代也能自动获得公民权这一做法随着流入美国移民数量的大量增加而引起了不少争议。法律学者表示不认同将黄金德案的判决先例应用到非法移民后代身上。国会曾先后几次试图对属地主义原则作出限制,或是通过法案来重新定义“管辖”一词,又或试图通过一条宪法修正案来推翻判决,但这些努力都没有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