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破产法
维基百科,自由的 encyclopedia
破产法(英文:Bankruptcy Code)是美国联邦法律,管辖破产及重组的行为和程序,受管辖个体包括个人、企业及地方政府。根据美国宪法第1条第8款第4段,国会有权制定“有关破产的一致适用的法律”。 自1801年以来,国会已多次就此立法。现行的美国破产法框架的雏形由《1978年破产改革法》形成,已经汇编纳入《美国法典》第十一编,并历经修订。主要修订包括《2005年防止破产滥用和消费者保护法》(BAPCPA)。
在《美国法典》的其他章节中亦有与破产有关的法律。例如,与破产相关的犯罪在《美国法典》第十八编(犯罪法)条文中。 破产的税务影响则在《美国法典》第二十六编(税法)条文中,而破产法院的设立和其管辖权在美国法典第二十八编(司法程序)条文中。
破产案件需要在在美国破产法院立案,破产法院是美国联邦地区法院的下属法院[1],破产案件的程序受联邦法管辖。法院也时常运用州法来确定破产会如何影响债务人的权利。例如关于担保、抵押、留置权(美国法称liens,与中国法中的债权人权力有一定不同之处)有效性的法律、及保护某些财产免受债权人影响的规则(称为豁免、exemptions)可能源自州法亦或联邦法。由于州法在许多破产案件中起着主要作用,因此跨州界的破产问题常须做具体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