耕地占用税维基百科,自由的 encyclopedia 耕地占用税,是中国政府为了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加强土地管理,以保护耕地而向占用耕地用于其他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收取的税种[1]。耕地占用税属于行为税的一种,于1987年4月1日起征收,该税种依据的法源为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2]、财政部制定的《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实施办法》[3]。2007年12月1日,国务院对原《暂行条例》进行重大修改并重新颁布[4]。此外,耕地占用税属于地方税,由耕地所在地的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
耕地占用税,是中国政府为了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加强土地管理,以保护耕地而向占用耕地用于其他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收取的税种[1]。耕地占用税属于行为税的一种,于1987年4月1日起征收,该税种依据的法源为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2]、财政部制定的《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实施办法》[3]。2007年12月1日,国务院对原《暂行条例》进行重大修改并重新颁布[4]。此外,耕地占用税属于地方税,由耕地所在地的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