耶路撒冷法维基百科,自由的 encyclopedia 提示:此条目页的主题不是耶路撒冷法令。《耶路撒冷法》(希伯来语:חוֹק יְסוֹד: יְרוּשָׁלַיִם בִּירַת יִשְׂרָאֵל;阿拉伯语:قانون القدس),正式称为《基本法:耶路撒冷——以色列首都》,由以色列国会于1980年7月30日(希伯来历5740年埃波月17日)通过[1]。该法正式订定耶路撒冷为该国首都,以及该国总统、国会、政府及最高法院之所在地。 尽管该法条文没有使用相关术语,但以色列最高法院将该法诠释为以色列国正式将东耶路撒冷并入该国领土。[2]
提示:此条目页的主题不是耶路撒冷法令。《耶路撒冷法》(希伯来语:חוֹק יְסוֹד: יְרוּשָׁלַיִם בִּירַת יִשְׂרָאֵל;阿拉伯语:قانون القدس),正式称为《基本法:耶路撒冷——以色列首都》,由以色列国会于1980年7月30日(希伯来历5740年埃波月17日)通过[1]。该法正式订定耶路撒冷为该国首都,以及该国总统、国会、政府及最高法院之所在地。 尽管该法条文没有使用相关术语,但以色列最高法院将该法诠释为以色列国正式将东耶路撒冷并入该国领土。[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