声援维吾尔族人权集会是2019年12月22日香港市民在中环爱丁堡广场举行的集会,获发不反对通知书。集会主题为“今日新疆,明日香港”,有参加者表示,担心香港成为新疆,希望透过关注新疆人权状况,令世界也关注香港。[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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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援维吾尔族人权集会在中环爱丁堡广场举行,有数百人参与

背景

联合国和人权团体估计,新疆上百万维吾尔族穆斯林等被拘留。近日新疆问题成为国际焦点,11月19日,欧洲议会通过决议,谴责中国政府在新疆限制少数民族人权及宗教信仰自由,对美国国会近期通过的涉疆法案表示欢迎。而在印尼雅加达,有示威者在中国大使馆外声援新疆维吾尔族。[3]

集会过程

有几千人参加集会,其中包括世界维吾尔代表大会主席多力坤·艾沙。他发言时表示希望国际社会多关注事件。[4]有参加者表示,担心香港成为新疆,希望通过关注新疆人权状况,让国际社会继续关注香港。有抗议者在集会上发表演讲,警告说在新疆发生的悲剧也可能会在香港重演。[3]

集会中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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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暴警则赶来支援并强行清场,驱散参加集会的市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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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拍摄清场的市民被警员截查

集会尾声时被迫中断,大批防暴警则赶来支援并强行清场,驱散参加集会的市民。爆发激烈警民冲突。有人从大会堂旗杆扯下中国国旗,之后防暴警入场处理[2],随即发生冲突,场面极度混乱,警方更一度以真枪指向人群,网民称之为“文宣对真枪”。[3][5][6]

法庭提堂

2名青年于声援维吾尔族人权集会中,阻碍1名警长53734拘捕另一人及袭击警长58747,分别被控袭警及阻差办公2罪,2019年12月24日于东区裁判法院提堂。控方申请押后案件作进一步调查,包括检视警方拍摄的片段及新闻片段,以及追捕其他在逃人士,控方不反对被告保释。裁判官批准两被告准以5,000元保释,每周到警署报到1次,不得离港,期间1名青年准以离境到韩国数天,并须向控方交代行程及旅程细节。押后案件至2020年2月25日再讯。

警方再拘捕1名青年,他于大会堂低座外袭击正在执行职务的1名高级督察34135。被控袭警罪,2020年1月2日在东区裁判法院提堂。控方申请将案件押后至2月25日再讯,表示届时将考虑把两案合并处理,获裁判官批准,期间被告可以5000元保释外出,期间需要一周两次到警署报到。

后来延至2020年6月19日再提堂,3名被告全被加控暴动罪,其中一人原被控的“阻差办公罪”改控“意图妨碍拘捕或检控罪犯而协助罪犯罪”。控方申请将案件转介至区域法院,届时将合并两案。案件押后至8月21日,等候转介文件。

其中1名被控袭警及暴动青年早前认罪,2021年5月18日在区域法院由法官李俊文判刑:

辩方求情指,21岁被告于2016年曾任职仓务员,父母及其胞妹的求情信则指,被告为人善良,因一时冲动犯案,事后已反省,与家人关系更亲近,并珍惜相处时间,家人亦指日后会陪伴及监督被告。于案发后亦主动向外展社工求助,并进行18次会面辅导,因此他重犯机会低。又根据梁天琦案例,就本案提出4点,包括事发时的集会主要是声援维吾尔族,并获得警方不反对通知书,故被告是没有预谋参与暴动;另外,是次暴动规模不大,人数少,只有约50人,同时亦无证据显示被告担当带领角色,而且案中警员的伤势不严重,只是擦伤。

2021年5月,李俊文考虑过旺角暴动中谭百熙等案例,认为本案的情节较案例轻微,当年的示威者将玻璃樽掷向警员,又用追着被迫退的警员,导致警员骨折等。反观本案,李官接受暴动是突然发生的事件,现场原本是获不反对通知书的声援维吾尔族集会,因此暴力事件并非事先安排或计划。另外,本案的暴动规模较轻微,片中见只有50人或更少,而且暴动发生在周日下午5时,地点在中环,对公众及交通的滋扰甚少暴动过程只持续20分钟,被告涉及的激烈行为少于1分钟,而其他示威者投掷的物品是胶水樽,并非汽油弹或燃烧中物品。即使最激烈的行为亦只维持数分钟,只导致4名警员受轻伤。被告在暴动中亦非带领、号召、煽动、鼓吹的角色,因此李官接纳被告并非领导,只是一时冲动犯案,意图与其他示威者无异。但考虑到被告同时干犯袭警罪,目的为协助其他示威者逃走,此为加刑因素,最后以45个月为量刑起点,认罪扣减三分一,李官另考虑到被告年轻、一时冲动犯案,以及主动向社工求助,态度积极,额外减刑2个月;而袭警罪则以3个月为量刑起点,认罪减至2个月。两项刑期同期执行,最后判处监禁2年4个月。

而另外2青年就不认罪,排期于2022年3月预定开审。[7][8][9][10]

3名青年被指当日阻止警方制服示威者,被控暴动,承认协助罪犯及袭警罪。案件在2022年8月15日在区域法院开审,其中两名22岁的男学生否认暴动罪,承认协助罪犯及袭警罪。控方表示现场者“包围”警员,辩方立场认为是“围观”,而被告被捕时的位置并没有暴动发生,指暴动是爱丁堡广场相隔一段距离的地点。[11]

经审讯后,2022年11月4日,区域法院暂委法官叶启亮裁定20岁和21岁青年暴动罪成。虽然辩方争议指2人视线受阻,不知道现场出现暴动和没有参与。不过法官反驳指2人视线不会被长时间阻挡,可目击冲突及暴力行为,其中一人之后更脚踢督察,又指2人在人群前方,刻意置身暴动核心,而一人冲前时身处“风眼中心”,认为是知道出现暴动再参与其中。被告还押后至11月16日求情。[12]到判刑当日,辩方求情时指,被告愿承认责任,对受伤警员致歉,又引述被告亲撰求情信称“种什么因,得什么果”。法官表示接纳本案是突然发生,并非事先安排,且暴动规模较细,历时仅 20 分钟,对公众造成的滋扰相对低,亦无人投掷砖头或汽油弹等。不过首被告“抢犯”令暴力行为升级,第三被告袭警亦会引起他人效法,遂加刑2个月,最后判处监禁3年9个月。[13]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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