庄丰源案
案件 / 维基百科,自由的 encyclopedia
庄丰源案是2001年在香港终审法院判决中国内地户籍居民在香港诞下的男童庄丰源的居港权的案件。一名来自中国内地的非香港永久性居民在1997年9月持双程证逗留香港期间诞下男婴庄丰源,由于庄丰源的父母都没有香港居留权,按照当时的《入境条例》,庄丰源不能够取得居港权,其祖父入禀香港法院申请司法复核,高等法院原讼法庭及上诉法庭先后判决庄氏胜诉,香港特区政府上诉至终审法院,终审法院于2001年7月20日判决庄氏胜诉,此一判决迅即成为案例,在香港出生的“双非婴儿”即拥有居港权。
Quick Facts 入境事务处处长对庄丰源, 法院 ...
入境事务处处长对庄丰源 | |
---|---|
法院 | 香港终审法院 |
案件全名 | 入境事务处处长对庄丰源(属未成年人士,由祖父及起诉监护人庄曜诚代表) |
判决下达日期 | 2001-07-20 |
判例引注 | 终院民事上诉2000年第26号 [2001] 2 HKLRD 533; (2001) 4 HKCFAR 211 |
转录 | 英文原文、中译本 |
案件历史 | |
过往行动 | 庄丰源对入境事务处处长 (HKAL 67/1999) 入境事务处处长对庄丰源 (CACV No. 61 of 2000) |
法庭成员 | |
法庭设置 | 终审法院首席法官李国能 终审法院常任法官包致金 终审法院常任法官陈兆恺 终审法院常任法官李义 终审法院非常任法官梅师贤爵士 |
Close
此案例加上2003年港澳个人游(自由行)的实施,造成大量无香港居留权的中国大陆孕妇来到香港产子。[1]从2001年至2011年间,获得居港权的“双非婴儿”逾17万人,造成资源分配问题,引起香港社会强烈不满。[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