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班牙政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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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交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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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班牙政治确立于1978年宪法制定的框架下。它采用议会制君主立宪制作为其政体——即国王为国家元首与西班牙三军统帅,首相(正式名称为政府主席)则是政府首脑,并掌握行政权,经国会多数党提名后由国王任命。政府下辖的外交、国防等国务部门各设有一位大臣(部长),而立法权则由两院制的议会施行,议会由参众两院组成:参议院为地区代表院,208名参议员由各省普选产生,另有51名由各自治区议会委任;众议院有350名议员,各地按人口比例民选产生。司法权独立于行政和立法机关,由法官和地方法官代表国王执行司法。西班牙最高法院是全国最高法院,管辖权辐射所有西班牙领土,对诸事务的判决中地位最高,除了宪法事务——由独立的宪法法院管辖。[1]
西班牙君主与王室
政府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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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部门
- 农业、渔业、食品及环境部
- 外交及合作部
- 国防部
- 经济、产业及竞争力部
- 教育、文化及体育部
- 就业及社会保障部
- 能源、旅游及数位进程部
- 建设部
- 财政及公共行政部
- 司法部
- 首相及领土行政部(总理府)
- 卫生、社会服务及平等部
- 内政部
立法部门
司法部门
政党与选举
西班牙拥有一个多党制的政治体制,但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西班牙社会主义工人党(PSOE)和人民党(PP)两党一直占主导地位。地区党派,主要包括来自巴斯克地区的巴斯克民族主义党(EAJ-PNV),加泰罗尼亚的加泰罗尼亚共和左翼(ERC)等,亦在西班牙政治中发挥了关键作用。代议大会的代表是通过比例代表制选出,而政府则是由国会信任的党派或联盟组成的,通常是席位数最多的党派。自从西班牙向民主过渡以来,还没有联合政府出现;当一方未能获得绝对多数时,便会出现少数派政府。
中央与地方政治
区域政府在一个被称为自治状态(the state of autonomies)的系统下运作。这是一个高度分散的管理体制,基于对构成国家的“民族和地区”的不对称下放,并且国家通过中央政府保留完全主权。行使宪法赋予的自治权利后,“民族和地区”被分为17个自治区和2个自治市。每个自治区和自治市的政府形式也是建立在议会制度基础上的,行政权力归属于由一院制立法议会选出并负责的“总统”和部长理事会。
注释
- ^ First article. Cortes Generales. Spanish Constitution. Tribunal Constitucional de España. 27 December 1978 [28 January 2012]. (原始内容存档于17 January 2012). 已忽略未知参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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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助) - ^ solutions, EIU digital. Democracy Index 2016 - The Economist Intelligence Unit. www.eiu.com. [2017-11-29].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9-04-23) (英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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