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来源不明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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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来源不明罪(英语:Property crimes of unknown origin)乃近代为了防止公务员假借亲友或交易、借贷名义进行贪污或收贿之实,针对有贪污或收贿嫌疑的公务员,或公务员收入明显不符其支出者,要求交代其财产来源,凡无法说明其财产来源者,即采用有罪推论而设立的罪名。此罪的立法精神在于举证责任转换:一般情况下,为保障被告的人权,举证责任在于原告,刑事诉讼皆采无罪推定原则,被告不必自证己罪;但此罪则反过来,在查获被告有贪污或收贿嫌疑的“不明来源财产”时,被告有义务说明其财产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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