赫夫南诉帕特森市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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赫夫南诉帕特森市案(英语:Heffernan v. City of Paterson,578 U.S. ___ (2016))是2016年美国最高法院判决的公职人员第一条修正案权利案件,法院以六比二裁定,雇主如对雇员受保护的言论施以纪律处分,无论雇员言行是否属于行使第一条修正案权利,均可视为雇主侵犯雇员宪法权利。
Quick Facts 赫夫南诉帕特森市案, 辩论:2016年1月19日 判决:2016年4月26日 ...
赫夫南诉帕特森市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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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论:2016年1月19日 判决:2016年4月26日 | |
案件全名 | 请愿人杰弗里·赫弗南诉帕特森市等 |
诉讼记录号 | 14-1280 |
引注案号 | 578 U.S. ___ 136 S. Ct. 1412; 194 L. Ed. 2d 508 |
既往案件 | 美国新泽西联邦地区法院2011年5月23日:陪审团支持原告,法官因利益冲突回避,案件重新分配;即决判决对被告有利,案件编号No. 2:06-cv-03882;2012年第三巡回上诉法院推翻原判并发回重审,案件编号492 F. App'x 225;2014年新泽西联邦地区法院即决判决同意发回重审,案件编号2 F. Supp. 3d 563;2015年第三巡回上诉法院确认判决,案件编号777 F.3d 147(3d Cir. 2015);2015年最高法院调卷令136 S. Ct. 29 |
法庭判决 | |
警局误以为警探在选举中支持市长的对手而将他降职,无论他实际动机如何,此举都侵犯他的第一修正案权利。撤销第三巡回上诉法院判断并发回重审。 | |
最高法院法官 | |
法庭意见 | |
多数意见 | 布雷耶 联名:罗伯茨、肯尼迪、金斯伯格、索托马约尔、卡根 |
不同意见 | 托马斯 联名:阿利托 |
适用法条 | |
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42 U.S.C. § 198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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杰弗里·赫弗南是新泽西州帕特森警探,应母亲要求到配送中心取草坪标志牌,上有在2005年选举支持在任市长对手的内容。赫弗南本人没有公开支持在任市长的竞争对手,但其他警员看到他取标志牌后告诉上级,包括强烈支持市长的局长。警局认为赫弗南显然公开支持其他候选人,将他降职为制服巡警。
赫弗南提起诉讼,认为警队降职之举侵犯他的第一条修正案权利。案件辗转十年抵达最高法院,此前大部分时间是在联邦地区法院,先后经三名法官审理。陪审团支持原告的裁决因故撤销,后来支持帕特森市的即决判决又经上诉推翻,第三次审理仍以即决判决支持帕特森市。[1]
史蒂芬·布雷耶大法官起草最高法院多数意见,称最高法院在案件所涉领域已有先例,政府机构对从事党派活动的雇员实施纪律处分违宪,除非活动对机构运作不利,或用人合同明确允许,故本案关键在于警局处分原告时的观念。多数意见还指出,赫夫南的言行是否属受保护言论根本无关紧要,警局处分等于警告大家避免行使第一条修正案权利。克拉伦斯·托马斯大法官起草不同意见书并由塞缪尔·阿利托联署,认为原告的确受到伤害,但不属侵害宪法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