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海洋法维基百科,自由的 encyclopedia 《越南海洋法》(越南语:Luật Biển Việt Nam/律㴜越南、Vietnam maritime law),2012年6月21日由越南国会审议通过,[1]含7章、55条,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该法第1条即确认了越南对西沙群岛(越南称“黄沙群岛”,越南语:Quần đảo Hoàng Sa/群島黃沙)和南沙群岛(越南称:“长沙群岛”,越南语:Quần đảo Trường Sa/群島長沙)的主权。越南称该法的制定符合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越南海洋法》(越南语:Luật Biển Việt Nam/律㴜越南、Vietnam maritime law),2012年6月21日由越南国会审议通过,[1]含7章、55条,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该法第1条即确认了越南对西沙群岛(越南称“黄沙群岛”,越南语:Quần đảo Hoàng Sa/群島黃沙)和南沙群岛(越南称:“长沙群岛”,越南语:Quần đảo Trường Sa/群島長沙)的主权。越南称该法的制定符合联合国海洋法公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