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弘毅GBSJP(英语:Albert Chen Hung-yee,1957年12月3日),香港法律学者,现任香港大学法律学院陈氏基金宪法学教授、全国人大常委会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委员。[2]

Quick Facts 陈弘毅 Albert CHEN Hung-yee, 香港法律学者 ...
陈弘毅
Albert CHEN Hung-ye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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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法律学者
个人资料
性别
出生 (1957-12-03) 1957年12月3日66岁)[1]
国籍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
政党无党籍
父母陈达文(父)
亲属陈弘志(弟)
获奖金紫荆星章银紫荆星章
学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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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历

陈弘毅在1963年毕业于九龙塘学校(幼稚园部)[3],早年就读圣保罗男女中学,1980年毕业于香港大学法律系,取得法律学士学位(二级荣誉甲等[4]),在1981年于香港大学完成法学专业证书课程。1982年,取得哈佛大学法学硕士学位(比较法学)。陈弘毅教授于1984取得香港律师资格,同年成为香港大学讲师,并于1993年至1997年任香港大学法律系主任,于1996年至2002年任香港大学法律学院院长。[5]

陈弘毅教授被中国人民大学清华大学北京大学中山大学澳门大学,复旦大学社会科学高等研究院授予 “荣誉教授”称号。 陈教授同时为台北中央研究院法律学研究所学术咨询委员会委员。

陈弘毅教授自1997年起担任全国人大常委会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委员。基本法委员会是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而建立的宪法性机构,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就《基本法》的解释提供权威性建议。

陈弘毅教授于2002年至2008年期间担任香港法律改革委员会委员,2008年至2009年期间担任公务员离职就业检讨委员会委员,2005年至2012年期间担任香港政府策略发展委员会委员。

2002年获委任为太平绅士[6] 2010年获颁授银紫荆星章[7] 2021年获颁授金紫荆星章[8]

社会任职

立场及言论

对双普选的立场

对于香港政制发展,陈弘毅指提名委员会须保留四大界别组成方式,以保障占工商界利益,又指特首普选“无可能”即时达到符合国际民主标准,“因为基本法规定的制度,未必系一个好完美的、合乎所有民主准则的制度”,坦言“我唔知所谓真普选点定义(我不知道所谓真普选怎样定义)”。他认为泛民主派2015年政改方案拉倒,很可能到2047年都不会有普选,“我哋有乜理由相信,五年后政府会提出一套更好的方案?”[10]

2015年1月,陈弘毅提出“白票守尾门”方案,即最终如果有过半数白票,选举将变成无效。他更具体地指出,到时可由提委会自行选出“临时行政长官”,任期两至三年,具体年期可以再商讨。他又指“白票守尾门”方案不存在任何司法复核问题,因即使中国选举法亦会将白票计算在内。他指港人对政改意见分化,提出中间妥协方案是最务实做法。他认为“白票守尾门”方案比立法会否决政改好,除了给予落实普选机会,亦让提委会提出争取过半数市民支持的候选人,认为方案对仍抱观望态度的市民尤其重要。[11]同月政府展开2017年行政长官选举方案第二轮咨询后,陈弘毅指,否决政改方案是剥削全港选民的普选权,不符合民主原则。[12]

他接受香港电台专访时说,“袋住先”令合资格选民“袋一张选票”,在普选时表达意愿,认同“有票比无票好”,建议政府可以以此游说市民支持。他认为政改获立法会通过机会渺茫,唯一出路是泛民议员愿意以开放态度听取民意,认为如果大多数市民支持“袋住先”,泛民应支持政改[13]。惟最后政改方案被议会大比数所否决,8票支持,28票反对。 [14]投否决票的泛民议员亦较多属于有民意基础支持之直选议员。

对于广深港高速铁路香港段西九龙站实施“一地两检”,其认为中央没有为了实施一地两检而任意解释或歪曲《基本法》,认为那是经过内地法律学者深入、认真和严肃的法律分析而得出的结论,他指严格来说一地两检安排不减损港人权利和自由,使用“三步走”实施一地两检是最符合基本法并只使用了最低限度的法律,并表示香港大律师公会“一地两检有违基本法第十八条”的声明表示感慨及其说法过于极端[15]

2018年1月底,香港众志周庭被确定立法会补选参选提名无效,陈弘毅指出其所属党政纲主张“民主自决”及“公投决定是否独立”实质与主张独立无甚分别,更以加泰罗尼亚公投是否脱离西班牙独立作为例子[16]

逃犯条例争议

2019年5月3日,陈弘毅撰文议论政府对“逃犯引渡条例”的修订[17]

2019年6月19日,陈弘毅撰文称林郑月娥政府制造了“政治上的完美风暴”[18][19][20]

港区国安法是社会契约

2020年7月4日,陈弘毅接受香港电台节目《香港家书》的专访时称《港区国安法》的条文可以理解是中央政府为一国两制的继续实施提出新的“社会契约”,只要市民日后的言行不再跨越《港区国安法》条文设定的底线,便毋须动用法例进行检控和判刑,一国两制可以重新上路[21]。惟陈弘毅对《港区国安法》的解读于翌日遭到曾经是他的老师[22]纽约大学法学院资深教授、中国法律体制专家孔杰荣的驳斥。孔杰荣称每个法律系教授都应知道契约要由双方自愿签订,纵使《基本法》起草过程中,各持份者谈判的条件并不平等,但仍然经过漫长及多方参与。相比之下,《港区国安法》是秘密起草,条文极为含糊,不可能是契约,所以《港区国安法》是“无商量余地的政治、社会勒令”(non-negotiable political and social diktat)[23],这无异于告诉香港人,只要跟从中央意思便安然无恙,甚至得到快乐。孔杰荣认为香港人最终会失去自由,再无发声权利[24]

家庭

陈弘毅父亲为退休高级公务员陈达文,胞弟为建筑师陈弘志[25]

著作

  • 《香港法制与基本法》
  • 《人权与法治》
  • 《香港法律与香港政治》
  • 《法理学的世界》
  • 《香港法概论》[26]
  • 《法治、人权与民主宪政的理想》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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