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对外事务
地域外交概述 / 维基百科,自由的 encyclopedia
香港的对外事务,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央人民政府)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依照《香港基本法》自行处理的海外事务及国际关系[1]。香港可在经济、贸易、金融、航运、通讯、旅游、文化、体育等领域以中国香港(Hong Kong, China)的名义,单独地同世界各国、地区及国际组织保持和发展关系,签订和履行有关协议[2]。香港特区成立以后继续积极参与国际事务,与国际伙伴维持紧密联系。香港参与的国际组织包括世界贸易组织、亚洲太平洋经济合作组织、国际货币基金、亚洲开发银行、国际结算银行、万国邮政联盟和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等共18个,香港在当中是正式会员或创会会员(香港在英属时期已加入部分组织,如国际足联、亚太经合组织),亦有派出代表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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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的对外事务有别于外交事务,后者主要以主权国为单位(只能以香港经济贸易办事处形式活动),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按照《基本法》第2章第13条及第7章条文负责。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在香港设有特派员公署,负责与香港有关的外国政治与外交事宜。此外,多国亦于香港设有外交代表机构,而特区政府接待外交人员的工作,则由政府总部的礼宾处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