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强制服役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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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强制服役制度,又称香港兵役制度,是香港通过法例征召居民服务于军队或民防机关的制度。香港开埠至今曾经三次实施征兵制或强制服役,皆在1841至1997年间的英属香港时期因应时局而实施[1]。强制服役制度于1917年的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首度执行[2][3],第二次于1939年第二次世界大战即将爆发前实施[4][5],第三次在1951年的冷战初期进行[6][7]。在英属香港时期的强制服役制度仅对具有英国国籍的香港居民施行,其中于1917年及1939年推行的征兵制,只有适龄的英籍欧裔男性居民被征召及主要在香港义勇军服役,这两次征兵未有征召华人参军。1951年实施的《强制服役条例》,义务役人员除了可被发配到香港防卫军[注 1],也可被编配到香港辅助警察队或基要服务团中的后备民防部队[注 2],1951年起的征集人员有向香港的英籍华裔居民发出征召令,当年的第一期服役人员征集便有900位是华人[9],并且不再局限于男性市民,适龄的女性市民于1953年起亦被征召,在完成受训后被委任为特务警察[注 3],或在基要服务团的后备民防队伍服役[11]。香港的强制服役法例于1961年取消[12],此后到1997年香港主权移交至今,香港居民都不需被强制服役[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