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二十三条
香港基本法第二章條文 / 维基百科,自由的 encyclopedia
《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二十三条,简称香港基本法第二十三条、23条,是《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中第2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关系》的最后一条,其用意是促使立法禁止任何有损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主权、领土完整、统一及国家安全的行为。[1]内容主要包括禁止叛国、分裂国家、煽动叛乱和颠覆中央政府等行为。
本文记述一项香港新闻动态。随着事态变化,内容或许会迅速更新。 |
2002年至2003年期间,《国家安全(立法条文)条例草案》的立法过程在香港引起巨大争议,最终终止立法程序。
2020年6月3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涵盖分裂国家、颠覆国家政权、恐怖活动以及勾结外国或者境外势力危害国家安全四项罪行,并以全国性法律形式纳入《基本法》附件三中在香港施行,但此举不等同取代香港基本法第二十三条立法工作。
2024年3月8日,针对基本法第23条立法的《维护国家安全条例草案》正式刊宪并正式在香港第七届立法会进行首读,同月19日二读、三读通过。准此,《维护国家安全条例》由香港行政长官李家超签署后同年3月23日刊宪生效[2][3]。国安条例以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提出的“总体国家安全观”为指导原则[4][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