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别行政区主要官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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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主要官员,是香港主权移交后才出现的名词。根据《香港基本法》,是指特区政府中的所有司长、决策局局长,以及属于部门首长的高级政府官员或公务员、廉政专员、审计署署长、警务处处长、入境事务处处长和海关关长[1]。任免职务除由行政长官建议,还须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央人民政府)批准[1]。2002年开始实行之主要官员问责制只包括司长及局长,而作为香港公务员最高的常任秘书长职级虽然较部分部门首长为高,但不属主要官员。
根据《基本法》第六十一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的主要官员由在香港通常居住连续满十五年并在外国无居留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