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空气质量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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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的空气质量指标(英语:Air Quality Objectives)由《空气污染管制条例》(香港法例第311章)所确立,规定最少每五年检讨一次。[1]现时空气质量指标测量的污染物为二氧化硫、可吸入悬浮粒子(PM10)、微细悬浮粒子(PM2.5)、 二氧化氮、臭氧、一氧化碳和铅。
现时的空气质量指标于2014年1月1日生效,与上一次发布的空气质量指标更新,相距27年。[2]
环境保护署现正就新的空气质量指标进行检讨,以世界卫生组织空气质量指引的中期和最终目标为基准,并于2017年10月举行了空气质量指标检讨公众参与活动,提出69项包括交通、能源及船舶的减排措施[3];2019年3月,环境保护署向环境咨询委员会及环保局局长提交报告,建议收紧部分污染物浓度标准,却增加微细悬浮粒子(PM2.5)的容许超标次数。有关注空气质量的团体提出质疑,政府未收紧指标已率先指出部分措施不可行,是本末倒置的做法[4] ,亦怀疑政府的修改容许超标次数是扭曲世卫的原意,用以合理化控制空气质量不力[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