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玉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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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玉苓案是首次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条所进行的判决,在中国大陆法学界造成极大的争议和反响,成为法律和教育学者陆续研究评论的个案,亦有“中国21世纪宪法第一大案”之称。
Quick Facts 齐玉苓案, 法院 ...
齐玉苓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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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 |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案件全名 | 齐玉苓诉陈晓琪、陈克政、山东省济宁市商业学校、山东省滕州市第八中学、山东省滕州市教育委员会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宪法保护的公民受教育的基本权利纠纷案 |
判决下达日期 | 2001年8月13日 (2001-08-13) |
案件历史 | |
上诉方 | 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
案件观点 | |
依照宪法第46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1〕25号司法解释,对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予以部分维持、部分撤销。判决被上诉人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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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0年,就读山东省滕州市第八中学的应届生齐玉苓(本名齐玉玲),原顺利考取山东省济宁商业学校,但被同班同学好友陈晓琪(本名陈恒燕)顶替,此后陈晓琪冒名顶替齐玉苓长达八年。1998年齐玉苓不堪身份地位的损失以及家人遭到陈晓琪父亲陈克政的暴力威胁,愤而向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民事诉讼。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陈晓琪停止对齐玉苓姓名权的侵害,陈晓琪及各单位赔偿齐玉苓精神损失费35000元。1999年,齐玉苓不服一审判决,再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批复后,于2001年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6条和最高法的解释,维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陈晓琪停止对齐玉苓姓名权的侵犯的判决,以及判决被告人和各单位因齐玉苓的受教育权被侵犯等原因而需赔偿齐玉苓总共人民币十万元[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