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香港政治制度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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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香港政治制度改革是计划于2012年所实施的香港政治制度改革,当中包括修改行政长官和立法会产生办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释法确定了修改程序须走“五部曲”。香港特区政府于2007年发表《政制发展绿皮书》即为“首部曲”拉开序幕,经历走完“行政长官提交报告”(首部曲)及“全国人大常委会确定”(次部曲)这两项程序后,在2010年4月14日提出《二零一二年行政长官及立法会产生办法建议方案》,当中不少地方均参照2005年被否决的政改方案。
在此建议方案中,有关修正《基本法》附件一行政长官产生办法及修正《基本法》附件二立法会产生办法的部分,亦即:
- 立法会增加10个议席至70席,其中5个新增议席由分区直接选举产生,另外5个由区议会功能界别选举产生;
- 行政长官选举委员会将由现时的800人增加至1,200人,不少于150名(八分之一)的选举委员可联合提名行政长官候选人。
必须经立法会全体议员三分之二多数通过方能生效,此即为第三部曲程序。
为确保该两项修正案能在立法会通过,香港特区政府在得到中央政府开绿灯后,于表决前的6月21日宣布接纳民主党提出的区议会功能界别改良方案,让不属现存功能界别之选民以一人一票选出立法会新增五席“区议会功能界别”议席,以换取民主党在立法会内的支持票。两项修正案最终如期在6月23至24日的在立法会席上交付表决,以超过所规定的三分之二(46票)、近八成票数支持通过。
6月29日,行政长官曾荫权就两项修正案签署同意书文本,并将呈报予全国人大常委会。2010年8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以超过九成八的高票,通过行政长官及立法会产生办法修正案草案,整个修改行政长官和立法会产生办法的‘五部曲’法律程序已经全部完成。2011年特区政府进行本地立法后,香港接连于2011年11月6日举行区议会选举(取消三分之一的委任议席,并于2015年全面取消委任议席)、12月11日举行选举委员会界别分组选举、2012年3月25日举行行政长官选举及于9月9日举行立法会选举。这四大选举均实行了改革后的选举方式,为香港政治写下新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