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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院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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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院制(英语:Tricameralism),即是指由三个议院组成的议会,与现时常见的一院制与两院制相比,三院制与四院制均十分罕见。
此条目没有列出任何参考或来源。 (2015年9月27日) |
历史
拉丁美洲革命家西蒙·玻利瓦理想中的政府,亦由三个议院组成。一个普选的院负责行政,一个世袭的院负责立法,还有一个负责监察上述两院。但拉丁美洲国家独立后受美国影响,大部分行两院制。
中华民国在1947年至1992年实施的《中华民国宪法》亦是三院制。1946年由制宪国民大会通过的《中华民国宪法》为当时中华民国大陆时期各党派妥协的结果。当时之执政党中国国民党拥护其创建人孙中山的《五权宪法》学说。他把西方国会意念中的权力分散,主权为国民大会掌有及行使,拥有修改宪法的权力,立法院掌“制定法律”(技术官),监察权力独立出来为监察院,因此无论是国民大会、立法院或监察院,都掌有国会的职权。1946年跨党派政治协商会议中,由于以中国共产党与中国民主同盟为主之在野党之代表对五权宪法均持怀疑态度,会中大幅改写了中国国民党提出的《五五宪草》,型成《政协宪草》。政协宪草中包含立法院和监察院之两院制国会制度,而国民大会则成为两院国会与地方议会集会之无型机关。而随后由于中国共产党与中国民主同盟不再参与中国国民党主导之制宪,1946年11月召开之制宪国民大会中再度将国民大会改为直接选举产生的实体机关,而立法院与监察院则未改动。
然而《中华民国宪法》条文中并未明定谁是国会,所以导致一些疑虑和争议。直到1957年,司法院大法官《释字第76号解释》,大法官作了一个被称为“三方不得罪”的解释,认为“国民大会、立法院、监察院共同相当于民主国家之国会”,而其民意代表均是国会议员。
1990年代台湾民主化国会在台湾全面改选后,走向以国民大会和立法院之两院制,行使国会职权,监察院仍继续行使其职权,宪法增修后院长及委员改由立法院行使同意权,自此监察委员一般不再认为等同于“国会议员”。最后中华民国于2005年修宪废除国民大会,走向了一院制,迄今立法院为单一国会。
其他例子
参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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