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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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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是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该法律于2006年4月29日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并于2007年1月1日起施行[1][2]。
立法缘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的第一条是“为了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的申请、签发和管理,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的权益,促进对外交往,制定本法。”[1][2]
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的最后一条是“本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本法施行前签发的护照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1][2]
参见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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