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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统筹分配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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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统筹分配税款是中华民国政府将全国税收的部分,统筹分配发还给地方政府,以平衡地区发展的财政补助制度。可以分为“普通统筹分配税款”与“特别统筹分配税款”两种[1][2]。
历史
统筹分配税款制度最早是1954年出现于中华民国《财政收支划分法》之中,原本是用于平衡台湾省下辖各县市的收入;1981年才出现中央统筹分配款,以平衡省和直辖市之间的收入。1999年财政收支划分法修订之后,统筹分配税款由地方省税改为国税,统一管理者也由台湾省政府改为中央政府[3]:8。同时,这次修订也包含两项重要的改变:在财源上,原本地方最主要的财源营业税改为国税,所以改由所得税、货物税等国税支应;在分配方式上,则订定出了较为具体的分配办法,使分配法制化[4]:17。
相关法源
统筹分配税款是依据中华民国的“财政收支划分法”,但母法中并无“统筹分配税”的名词,而是出现在《中央统筹分配税款分配办法》以及中央政府总预算书中[5]:8。其中财政收支划分法第8条、第12条及第16条之1等条款,将统筹分配税分为两种: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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