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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卢旺达关系
雙邊關係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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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与卢旺达共和国于1962—1972年有官方外交关系,断交后,目前没有在对方首都互设具大使馆功能的代表机构。对卢旺达的相关事务由驻南非共和国台北联络代表处、驻法国台北代表处、驻欧盟兼驻比利时代表处共同管辖。[1]
政治

1962年7月1日,建立大使级外交关系。于首都基加利设立中华民国驻卢旺达共和国大使馆,但只派驻一等秘书暂代馆务。卢旺达则未设立大使馆、派驻大使。
1965年9月15日,中华民国派驻大使。
1971年11月12日,卢旺达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建交,但中华民国没有宣布断交。1972年5月13日,在卢旺达的压力下,中华民国与卢旺达断交。
1994年7月,中华民国政府捐款200万美元援助卢旺达难民,并于8月送交联合国儿童基金会美国委员会(The United States Committee for the United Nations Children’s fund),再由该会上交给联合国儿童基金会(UNICFF)全权处理。[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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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
2022年的两国贸易项目如下:
出口至卢旺达的主要项目为:网络设备、机械设备、电机设备、塑料制品、光学器材或医疗器材及其零件、鞣制皮革染色剂、钢铁制品等。[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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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定
签证


两国国民皆须申请签证方可入境对方国家。持中华民国护照的中华民国国民可至卢旺达移民局网页申办电子签证,或于抵达首都的吉加利国际机场时申办落地签证。持肯雅或乌干达签发效期90天多次入境的“东非旅游签证”,并由签发国入境,亦可入境卢旺达。[6][7][8]
持卢旺达护照的卢旺达国民抵台参加由中央政府机关主办、协办或赞助之国际会议、运动赛事、商展或其他活动,可以电子签证入境中华民国,停留最多30天并不得延期。[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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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
两国无直航班机,可经由(不计航点远近,截至2023年6月29日):
注释
参考资料
参见
外部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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