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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委员会 (越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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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委员会(越南语:Ủy ban nhân dân/委班人民)是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的地方国家行政机关,在省级和社级等各级行政区划中担任行政执行机构。人民委员会成员由同级人民议会选举产生,任期与当届人民议会相同。
委员会最高负责人称为人民委员会主席,通常由越南共产党同级党委的副书记担任。人民委员会的职权由《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宪法》和《地方政府组织法》规定。各级人民委员会下设辅助机构,在省级称“厅”,在社(乡)级称“科”。[1][2]
职权
人民委员会作为地方国家行政机关,负责履行国家行政管理职能,具体执行本级人民议会的决议及上级行政机关下达的文件。
依据《地方政府组织法》,人民委员会主要职能为实施国家管理,涵盖其职权范围内一切公共事务。在确保国家法制统一的原则下,人民委员会有权制定符合地方实际情况的政策与机制,为促进各经济部门发展、吸引外资创造有利条件。
省级人民委员会的任务:
- 规定所属专业机关(包括厅及同级机构)的组织结构、具体任务与权限;
- 依据国家主管部门规划,决定公立事业单位的设立;
- 批准国有企业的设立、解散及股份制改革方案;
- 审批企业设立许可;
- 制定辖区内公共工程、街道、广场的命名与更名方案。
社级人民委员会的任务:
- 根据上级人民委员会指导,规定所属专业机关(包括科及同级机构)的组织结构、具体任务与权限;
- 管理本地区公共服务与社会事务;
- 组织执行法律规范性文件及地方发展计划。
各级人民委员会

省、中央直辖市人民委员会是越南在省和中央直辖市层级的地方行政机关。省、中央直辖市人民委员会通常设委员9至11人,包括主席、副主席、秘书及其他委员。常务委员会由主席、副主席和秘书长组成。省、中央直辖市级地方政府行政首长为人民委员会主席,该职位名义上由同级人民议会选举产生,通常同时担任越南共产党同级省委副书记。在河内与胡志明市两大直辖市,人民委员会主席一般为党中央委员。
根据《地方政府组织法》及《第150/2025/NĐ-CP号议定》,省、中央直辖市级人民委员会下设专业管理机构(包括“厅”及同级单位),负责各行业和领域的国家行政事务。
省、中央直辖市级人民委员会的专业机构主要包括以下厅级单位:
- 内务厅
- 司法厅
- 财政厅
- 工商厅
- 农业与环境厅
- 建设厅
- 科学与技术厅
- 文化体育与旅游厅
- 教育与培训厅
- 卫生厅
- 省级监察机关
- 人民委员会办公室
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立以下特殊职能厅:
各省及中央直辖市设立的厅级单位总数不超过14个,河内与胡志明市不超过15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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坊、社和特区人民委员会是越南基层行政单位的地方政府,为最贴近居民的基层行政机关。坊、社和特区级人民委员会设委员3至5人,包括主席、两名副主席及委员(通常为军事指挥官和警察负责人)。其常务委员会由主席和副主席组成。坊、社和特区级人民委员会主席名义上由同级人民议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一般兼任同级党委副书记。社、坊和特区人民委员会以全职形式运作。
根据《第150/2025/NĐ-CP号议定》,坊、社和特区级人民委员会下设专业科室(或配置专职公务员),负责管理相应行业和领域的行政事务。
坊、社和特区级人民委员会主要专业机构包括:
- 人民议会与人民委员会办公室
- 经济科(或经济、基础设施与城市科)
- 文化社会科
各坊、社和特区级单位根据实际管理需求和地方特点,决定具体设立的专业机构类型与数量。
参考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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