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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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据法,是指经冲突规范援用来具体确定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当事人权利义务的特定法域实体法[1]。是国际私法中的重要原则。

选择方法

  • 根据法律的性质确定,意大利法则区别说
  • 根据法律关系的性质确定,为德国萨维尼所主张。
  • 根据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即确定与该涉外民事法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地方法律。为1971年美国冲突法重述》所确定[2][3]
  • 根据政府利益分析确定,为美国法学家柯里所提出[4]
  • 根据规则选择确定,美国学者卡弗斯提出[4]
  • 根据当事人之间的协议确定,即法国法学家杜摩兰提倡“意思自治”原则。
  • 根据有利于判决在国外的承认与执行确定,即法院地法。
  • 根据分割方法确定,即“德帕沙治”方法。

一般原则

识别反致公共秩序保留法律规避[5]

特殊情况

时际冲突区际冲突人际冲突时准据法的确定及先决问题。

准据法的查明

外国法的查明、国内法的查明等。

相关条目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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