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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练 (台湾)
臺灣清領時期的民兵組織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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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团练,台湾清领时期台湾地区的团练部队(民兵组织),因清代在台湾驻军、兵防不足,凡遭遇乱事,常召集乡勇助阵,协助弭平动乱;由于清廷屡在台湾民间征召民勇参与作战,遂借镜当地村庄之间存有的保甲制度、联庄制度,拟定起符合台湾民情的团练制度。台湾团练制度推行于道光20年(1840年),随光绪21年(1895年)清廷因签署《马关条约》,将台湾、澎湖群岛割让予日本帝国而废止。[1][2]
沿革背景
清领时期,清政府因台湾孤悬海外,深恐在台湾派驻太多士兵,容易导致地方官拥兵自重、据地作乱,是故台湾长期以来,即便人口增长,调派台湾士兵的员额并未随人口比例增长[3]:96-103;譬如康熙23年(1684年),清廷纳台湾为版图,全台汉人人口数不足八万[4],台湾、澎湖驻兵员额为10,083名[5]:10,而1750年代(乾隆朝)人口大量增长,全台湾西部人口约为200万人[5],但在乾隆53年(1788年)左右的兵制增调,也不过将总员额提升至13,392名[5]:18-19。
台湾由于官府控制力不彰,盗匪、械斗等动荡不断,委办各地地方官推行“保甲制度”,让民间以户口为单位,自行维系治安、互相督察,根据康熙47年(1708年)颁布的〈保甲条例〉,规定:“十户立一牌头,十牌立一甲头,十甲立一保长”,保甲户长需协助编造清册、门牌、稽查庄内出入,甚至需协助官兵围捕盗匪,施行状况因地制宜、酌情办理,台湾虽已于康熙年间实施“保甲制度”,但实施状况文献记载零碎,成效难以得知。[6][1]:233-237
清廷初置“保甲制度”,意在防范盗贼、联庄自保,达到寓兵于农的目的[1]:237,但地方官又须时时编造清册门牌,无异增加业务,多沦于消极应付;原因在于保甲制度是以“十户”、“十牌”、“十甲”等十进制为单位,此僵硬的固定编制对于单一村庄(如自然村庄)要进行合作、防御,动员效益不佳。单以防御盗贼、维持治安而论,单一村庄本身即为最好的动员单位,单一村庄与周遭的单一村庄携手联合,或签订共同防卫公约,在现实运作上,比户口编制僵硬保甲制度来得具有可行性,于是便发展出各个村庄之间“联庄(联庄)”或“联甲”的合作模式;但联庄由于是民间自发性、相对松散的合作组织,其编制或合作方式因地而异,并无统一的规范准绳,尽管如此,清廷推行团练制度,仍借镜不少“联庄制度”做动员基础。[7][1]:252-258
台湾团练
康熙61年(1721年),清廷平定台湾朱一贵事件之后,随官军镇压叛乱的蓝鼎元来到台湾进行善后,首度在台湾开办团练,将每县分为数乡,每乡设一乡长,由乡长约束乡兵,平时协助防范盗贼,有动乱时可供军队差遣,乡长上另设大乡总,而乡长与大乡总的任命皆由乡内百姓推举,但推行未久,清廷唯恐台湾团练不好管理,雍正初年即被朝廷裁撤。[1]:244[8]:70-72
同一时期,朱一贵攻下台湾府城之后,因军团内部闽、粤省籍不和,爆发内斗(即福建省漳州籍朱一贵与广东省潮州籍杜君英之争),广东省的客家集团为抵御朱一贵军队,便自组“六堆”的护庄组织,也是台湾早期形成的民兵组织;不过“六堆”是由民间自组,与官方主导的团练民兵略有差异。[9][10]
清廷长期对台湾保甲管理消极,驻军数量亦不调升,对民间控制力始终低落,清代中叶之后,西方诸国挟船坚炮利而来,外侮渐多,台湾沿海动乱频仍(如嘉庆朝的蔡牵之乱[11]),清廷也不由不启用民兵参战,便结合上述保甲以及联庄组织,动员民众以团练的方式参与军事训练,确立台湾团练制度开始运作,大抵是在道光年间。[1]:241-245[8]:70-72
道光20年(1840年),英国与清廷的鸦片战争爆发,朝野上下紧张,台湾兵备道道尹姚莹传达台湾各县“清庄团练章程”,首度实施“联庄团练”,虽然英国最后未出兵台湾,台湾各地的总理、董事也没有奉行配合,但台湾官员对于能驱策民兵动员、为朝廷所用兴致高昂,所以对鼓励各地兴办团练,态度十分积极。[1]:244-245[8]:70-72
台湾史学者温振华、戴宝村将“团练”视为有别于“联庄组织”的另外一种组织,主要差别在自然村庄“联庄组织”是守护村庄,长时间固定存在,而因“团练制度”集结而成的“团练”兵勇,皆因外侮战事有需要才需要动员,执行形式为“遇乱则兴,乱平则散”,并非持续性组织。台湾自道光20年(1840年)至割让予日本帝国(光绪21年,1895年[2])之前,清廷兴办团练的纪录以光绪11年(1895年)清法战争在台湾地区发生战事[12],动员团练规模遍及全台,范围最大。[8]:7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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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表团练编制根据光绪10年(1884年),清廷因清法战争战事起,制定“全台团练章程”内文略述:其一,全台“府、县、城”内均设一团练总局,城外各乡,约以方圆三、四十里各设一(团练)分局。其二,广东籍准允另设“粤团”、福建省闽籍大族,可另设“族团”。其三,但凡团练操练、口粮、军装、军械、津贴等一切杂支费用,悉由民间捐纳,火炮弹药则由官方供给。上述团练制度,光绪13年(1887年)做过一次调整,但在光绪17年(1891年),初任台湾巡抚刘铭传卸任后,台政紧缩,台湾团练制度无以为继,仅能在冬季略办民防之务。[1]:248-250
为和清朝正规的绿营军区隔,民间招募的民兵卒伍称做“勇”,而不能称为“兵”。[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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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练来自民间,可调动前往前线对外作战,对内又可监视乡里、维持地方治安,清廷官方对兴办团练多持鼓励的态度,但对台湾民间而言,团练的操办费用大半由民间负担,被征召接受军事训练等同于服劳役,配合、参训意愿始终低迷,连带影响团练的作战成果,战力往往不如预期。[8]: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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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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