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数决原则(英语:Majority rule)又称多数统治少数服从多数,指群体处理事务时,依多数派意见为之。

多数制

虽然多数制经常被误认为是过半数规则,但是两者是有分别的。[1]多数制中,得票最多的获选,无论是否超过票数的百分之五十。所以,当只有两种选择时,多数制才算是使用过半数规则。但是,当有两个以上的选择,在多数制下,只要取得最多票即获选,不一定会超过票数的百分之五十。

过半数规则

过半数规则常见于议事组织,选择的方案以取得超过半数选票通过。参与者讨论并修订提案的不同版本,直至最终版本出炉,交付组织成员以过半数规则决定通过抑或否决。通常使用此规则来支持或反对若干决定。有学者反对滥用此规则,因为一些民主社会的重要价值可能因此被牺牲,指出在政治上过半数规则可能导致“多数人暴政”,并提倡以宪法和更高的绝对多数对政府权力加以限制来减轻这些影响。

不过,有些投票理论家则认为,过半数规则实际上可能是保护少数者利益的最好规则。[1]这是如罗伯特议事规则等指引所订明的规则。此外,大部分团体的议事规则订明,在某些情况下,若有绝大多数(如三分之二)的票数支持,可重新讨论已由过半数规则通过的提案。在非议事情况下,过半数规则可应用于公民投票

多数决的限制

以下事项不适宜采取多数决[2]

  • 客观存在的事实;
  • 自然界的法则;
  • 纯属个人,而与他人或公众事务无关的事务;
  • 科学上已知并经实验证明的事实;
  • 以多数决来废除多数决的原则;或
  • 限制或剥夺少数人的基本权利。

参考文献

参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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