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夹棍
用以夹犯人腿部的刑具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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夹棍是中国、琉球古代刑具。
此条目需要扩充。 (2013年7月20日) |


最早始于宋朝[1],以杨木制成,全长三尺多,行刑时夹犯人腿部。明、清两代均有夹棍之刑。《明史·刑法志三》:“全刑者曰械,曰镣,曰棍,曰桚,曰夹棍。”《清史稿·刑法志》:“强盗人命,酌用夹棍,妇人拶指。”
虽然都称为夹棍,明清两代的夹棍刑法在操作记载上有所不同。明《诏狱惨言》:“镣,铁为之,即锒铛也。长五六尺,盘左足上,以右足受刑,不便故也;...夹棍,杨木为之。二根长三尺余,去地五寸许,贯以铁条,每根中间各帮拶三副。凡夹人,则直竖其棍,一人扶之,安足其上,急束以绳,仍用棍一具支足之左使不移动。又用大杠一根,长六七尺,围四寸。已上者,从右畔猛力敲足胫。”从前后文可知,明代至少在诏狱当中的夹棍是只对右脚施刑的,左脚被脚镣约束着。而所谓的敲杠,则是直接以粗大木棍敲击小腿右侧,能导致粉碎性骨折[2]。到了清代,就演变成双脚一起在脚踝胫骨突出处受夹,并且有法定的刑具规格,不得任意改动[3] 。清朝实施夹棍时的敲,从乔治·亨利·梅森(George Henry Mason)的《中国刑罚》图画中可看出,不再是直接从外敲击胫骨,而是在中梃木当中敲入楔子,从而增加施在脚踝受力点的压力。
夹棍虽然是可以用于讯问犯人的法定刑,但十分严酷,可能造成犯人死亡。清朝入关后,规定官员不能任意施用夹棍,否则必须负法律责任[4] 。清朝皇帝亦曾多次下旨禁止滥用[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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