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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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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保管(英语:bailment)是普通法中的一种法律关系,所有者(owner)将个人财产中的一个实产(chattel)的实质占有权(physical possession)转让予他人持有一段时间,但仍保留所有权(ownership)。转让对其财产占有权的所有者称为“委托保管人”(bailor),接管财产的人称为“受托保管人”(bailee)。[1]在委托保管中,受托保管人是在规定的时间内以明确的理由替委托保管人保管个人财产,并在他完成最初预期的目的后将财产交还予所有者。[2]
概论
委托保管与售卖合约(contract of sale)及财产馈赠(gift of property)不同,因为它只涉及财产占有权的转移,而不涉及财产的所有权。在委托关系中,受托人需要既有意占有,又实质占有委托的动产,才能算是委托保管关系。虽然委托保管关系通常是通过合约(contract)建立的,但在某些情况下,受托人的合法占有可能会产生不需普通合约的委托保管关系,[3]例如非自愿委托保管(involuntary bailment)。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的委托保管关系通常不如受信关系(fiduciary relationship)正式。[2]
此外,委托保管与批租(lease)或租赁(rental)不同。在批租中,所有权仍属于出租人(lessor),但承租人(lessee)可以在一定期限内使用该财产;在租赁中,业主(landlord)与租客(tenant)之间的关系亦是如此;然而,在委托保管中,受托保管人通常在其占有期间是无权使用该财产的。在双方受益的委托保管(bailment for hire)中,情况则与批租相同,受托人拥有使用该财产的权利。[2]
委托保管的一个常见例子是将汽车停放在停车场。但是,将汽车停放在无人看管的多层停车场通常属于对停车位的批租或特许(licence),而不是委托保管,因为多层停车场并不占有汽车。然而,在许多其他情况下也会出现委托保管,包括终止的财产批租、货仓储存或货物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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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美国,委托保管通常受成文法规管限。[4]例如,统一商法典监管个人财产的批租。[5]各州有偿委托保管法例中也可以规定委托保管关系中各方的权利及义务。[2][6]
类型
根据委托保管关系的目的,委托保管可分为三种类型:[4]
- 为了委托保管人和受托保管人双方利益的委托保管;
- 只为委托保管人一方利益的委托保管;
- 只为受托保管人一方利益的委托保管。
损害赔偿
原告人可以选择以谨慎责任(duty of care)起诉保管不善者,要求损害赔偿。这是常见的侵权法下损害赔偿(damages in tort)。原告人也可以选择以追回原物的诉因提起诉讼或提起追索对物非法占有的诉讼,以追究被告的侵占(conversion)责任。
案例
- Coggs v Bernard (1703)
参考文献
参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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