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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女节、儿童节合并假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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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订定3月8日妇女节1990年以前全中华民国放假半天。1991年2月1日中华民国内政部修正《纪念日及节日实施办法》,将妇女节与儿童节合并于4月4日放假,理由为儿童放假一天乏人照顾,并能与清明节形成连续假期;此节日正式名称为“妇女节、儿童节合并假期”,但民间开始出现简称“妇幼节”,见诸各式行事历与日、月历中。

1998年实施隔周周休二日,将4月4日的“妇女节、儿童节合并假期”取消放假,并入周休假期中。

2000年实施“双周84工时”,适用该工时的劳工仍可以于清明节前一日的“妇女节、儿童节合并假期”放假。

2011年起,儿童节恢复为国定假日,全国放假一天。

2012年因与清明节落于4月4日,而定于前一日(4月3日),适用双周84工时劳工放假一天。

清明节落于4月4日的放假争议

2012年清明节配合节气定为4月4日,与儿童节撞期。因两日在2011年时分开放假故无此争议,劳委会解释:如果实施周休二日的单位,放1天假;如果是隔周休的单位,则可放2天假;如果打工族这2天有上班,雇主要给予加倍薪资。根据《劳动基准法施行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清明节儿童节都是国定假日,因为今年的清明节落在4月4日,“妇女节、儿童节合并假期”又规定是每年清明节前一天(并没有订于4月4日),适用劳基法员工照理说应该有4月3日4月4日2天假,但因目前劳基法规定基准工时是2周84小时,不论是公家或私人单位,若是实施周休二日,员工等于每周少做4小时,“妇女节、儿童节合并假期”会被拿去填补多休的周休假期,因此只放1天,但若实施隔周休,则可放4月3日4月4日2天假。

也因2012年的4月3日为“妇女节、儿童节合并假期”的放假日,在以往仅劳工单位与劳委会会注意此问题,几乎所有政府机关或民间机构都将清明节和“妇女节、儿童节合并假期”都订为4月4日,连公家机关所印制的月历都是如此,行政院人事行政总处公布今年的行事历,将清明节、妇女儿童节合并在4月4日休假,也有民众指出假期早已经排好根本不可能更动,劳委会3月28日紧急宣布放假的消息让人措手不及,2000年来逢清明节落于4月4日时,即有是否跟“妇女节、儿童节合并假期”撞期的争议,本次因去年将4月4日儿童节为国定假日后,影响范围从双周84工时劳工扩大于全体国民,更引发更大的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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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的澄清

中华民国内政部于2002年2007年发布新闻稿澄清并无“妇幼节”,3月8日仍为“妇女节”,4月4日仍为“儿童节”。[1]因应周休二日制,依据中华民国《纪念日及节日实施办法》2000年12月修正,属于不放假的节日,而由相关机关,团体,学校举行庆祝活动。[2][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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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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