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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质影响力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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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质影响力说,中华民国法律术语,是中华民国法院对于贪污罪的定罪标准之一,它起源于最高法院于2010年对于陈水扁的龙潭购地案的判决先例。最高法院在此案中新创理论,用来取代先前习用的“法定职权说”(一般以本身固有职权内及事务官职务为考量范围)及“非主管监督图利罪”(一般以非属固有职权及政务官职务为考量范围)。
历史
在龙潭购地案中,中华民国最高法院(99台上7078号判决)认为法定职权说与非主管监督的图利罪无法适用于此案,认为陈水扁总统对于各级官员“具有实质上之影响力”[1]。
中华民国法律
中华民国法律,用来规范公务员图利罪的法条,包括刑法第131条公务员图利罪[2],贪污治罪条例“主管监督的图利罪”[3]、“非主管监督的图利罪”[4]
争议案例
在龙潭购地案、二次金改案中,法官以实质影响力说,判决陈水扁有罪;法院也曾以符合实质影响力说判决民进党的陈哲男有罪。2013年在民进党立委高志鹏国有市场土地租售审判,也以实质影响力说,将高志鹏判刑。2013年林益世索贿案中,法官认定时任行政院秘书长、立法委员兼国民党政策会执行长林益世并未使用实质影响力,改用法定职权说,判决林益世索贿部分无罪。台湾大学法律学院教授林钰雄批评实质影响说理论缺失、实务滥用[5][6][7]。
注释
参见
外部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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