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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職者向企業介紹自身經歷的文件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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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历和个人简历的差异
履历是求职者资历的摘要,通常用于申请企业职位,旨在呈现教育背景、工作经历、核心技能,最多不超过两页。在美国与台湾,履历是最常见的求职文件。[1][2]
个人简历(curriculum vitae, CV)详列个人所有经历,尤其是学术背景。除了教育与工作经验,更着重于教学经验、研究成果、获奖纪录、学术发表等。篇幅通常较长,常见超过两页。在美国,个人简历主要用于申请学术、教育、科学研究相关职位或奖学金。在欧洲、中东、非洲、部分亚洲国家,企业也要求求职者提供个人简历。[2][3][4]
履历的内容
履历通常包括以下内容:
在许多国家,特别是美国、英国、加拿大,为了避免触犯歧视,履历通常不需要附上照片。在部分亚洲、欧洲国家,照片是专业履历的一部分。[6]履历的照片一般是正式的半身照,避免生活照、自拍照。[7][8]
相关法规
在美国,联邦法律并未规范履历格式、长度,但有数项法规限制雇主,间接影响履历内容。例如《民权法案》第七章(Title VII of the Civil Rights Act)及《就业年龄歧视法案》(Age Discrimination in Employment Act)等,禁止雇主因种族、肤色、宗教、性别(包括怀孕、性别认同、性倾向)、国籍、年龄(40岁或以上)、身心障碍等歧视求职者。[9]因此,求职者撰写履历时,不太会主动提供以下资讯:
依据《就业服务法》第5条第2项第2款,招募单位在招募或正式雇用员工时,不可以任要求求职者提供非属就业所需的隐私资料,也不能留置其身份证件。就业隐私资料包括:
若招募单位需要以上资料,必须提出与其经营目的或工作内容有正当、合理关联的理由。若雇主因这些资讯而歧视求职者,最高可处新台币30万罚锾。[12]台湾求职者面试时,雇主经常要求填写内部制式履历,但制式履历经常包括以上违法项目。[13][14][15]
在中国大陆,履历主要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规范。
新加坡2012年颁布《个人资料保护法令》(Personal Data Protection Act, PDPA),适用于所有在新加坡收集、使用或揭露个人资料的组织。[18][19]
该法规要求企业在收集履历资料前,必须明确告知求职者收集资料的目的,例如用于招聘评估,并取得其同意。企业应确保所收集的个人资料仅用于已告知的目的,不得用于无关用途。企业有责任保护资料安全,防止任何未经授权的存取或泄露。[20]
马来西亚的《个人资料保护法令》(Personal Data Protection Act, PDPA)于2010年实施,2024年修订。[21][22]企业在处理履历资料前,必须取得求职者的自愿同意,并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告知当事人处理资料的目的。企业也必须采取足够的技术与组织措施,保护履历上的个人资料被滥用、遗失、未经授权存取、修改或泄露。[23]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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