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巡视台湾监察御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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巡视台湾监察御史,简称巡台御史。为台湾清治时期的1722年-1769年期间,设置于台湾的监察御史。18世纪,台湾行政区划为台湾道,而与其他省道相同,巡台御史通常为满人及汉人各一。
监察御史为清朝监察机关官职。巡台御史职品等为从五品文官,品等虽比台湾道道员的正四品低,不过官小权重。不仅可对台湾道所属违法官吏进行弹劾,也可由皇帝赋予直接审判台湾道所属行政官员之权利,除此亦可在监察过程中对台湾地方行政所存在的弊端上奏,其体制性质类似中华民国政府现今的监察院。
1722年开始派任的巡台御史,初期以赴任派实为原则,也就是留台者必须等接任者方能卸任。1751年起,改“著三年,事竣即回,不必留驻候任”。1769年裁撤巡台御史一职,之后的巡台御史皆为奉旨巡台,而非担任该职。
历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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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 刘宁颜编,《重修台湾省通志》,台北市,台湾省文献委员会,199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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